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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馆业治安星级评定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创新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馆业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招待所)、公寓式酒店、农家乐、家庭式旅馆、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一简称为旅馆)。
第三条 在旅馆业治安星级评定中,省厅负责制定全省规范性文件、考核办法,对各地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州市公安机关负责制定本州市旅馆业治安星级评定办法实施细则、考核办法,随机抽查评定情况,并组织实施;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旅馆业治安星级评定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制牌、检查、审核、定级、授牌等工作。
第四条 旅馆业治安星级评定工作采用辖区公安派出所初审、所属治安大队审批决定的“二级评审”制度。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和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对各地星级评定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督促整改并在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五条 旅馆业治安星级评定工作,实行半年一考评半年一升降,评定办法为日常评定与集中评定相结合、查阅资料与实地考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按照省厅和州市的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对辖区旅馆进行星级首评挂牌,并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星级登记。星级首评后每半年为一个积分评定周期。在考核计分中,同一情形符合两条以上加、扣分标准的,按最高分值加、扣分,不重复计算。积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六条 积分制星级评定标准
(一)综合分100分以上的为治安五星级(治安优秀单位);
(二)综合分90分以上不满100分的为治安四星级(治安良好单位);
(三)综合分8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治安三星级(治安达标单位);
(四)综合分70分以上不满80分的为治安二星级(治安未达标单位);
(五)综合分60分以上不满70分的为治安一星级(治安较差单位);
(六)综合分60分以下无星级(治安较差单位)。
第七条 旅馆业治安星级评定分值标准
(一)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应用(50分)
1.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20分
2.配备二代身份证识读器 10分
3.安装信息系统的电脑专机专用、运行良好 10分
4.旅馆从业人员能熟练应用信息系统登记录入上传旅馆信息 10分
(二)治安安全管理(30分)
1.有紧急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3分
2.消防灭火设备配置齐全,性能良好 3分
3.紧急疏散示意图(标志)醒目 2分
4.工作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设备 3分
5.设置安全防盗门锁 3分
6.设置安全防盗窗栅 3分
7.有专(兼)职保卫人员 3分
8.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3分
9.主要通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3分
10.视频监控资料至少保存一周,图像清晰 2分
11.设置贵重物品寄存告示牌 1分
12.具备贵重财务保管条件 1分
(三) 从业人员管理 (20分)
1.详细登记从业人员信息或将信息录入旅店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2分
2.留存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分
3.设置“住宿人员验证登记”告示牌 1分
4.从业人员参加公安机关等组织的统一培训 2分
5.前台登记人员熟知登记录入上传旅客信息“实名、实时、实数、实情”要求 2分
6.落实治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度 2分
7.落实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2分
8.落实“制止和报告黄、赌、毒以及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情况”制度 2分
9.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入旅店开展调查、检查 2分
10.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检查记录簿) 1分
11.旅馆内部安全检查记录制度(安全检查记录簿) 1分
12.旅客遗留物品登记制度(旅客遗留物品登记簿) 1分
13.旅客贵重物品寄存登记制度(旅客贵重物品寄存登记簿)1分
(四)日常治安管理加分
1.按照旅客登记“四实”要求,及时录入、上传旅客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逃犯的,每名加5分。
2.旅馆主动提供信息,为预防违法犯罪案件发生提供重要信息的,每次加2分。
3.旅馆主动提供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治安案件的,每起加3分。
4.旅馆主动提供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刑事案件的,每起加5分。
5.旅馆工作人员主动提供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逃犯的,每1名加3分。
6.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或逃犯的,每名加3分。
7.旅馆前台登记人员参加旅业系统操作培训并取得合格证。30个床位以下超过2人的,每人加1分;31-50个床位超过3人的,每人加1分;51-100个床位超过4人的,每人加1分;100个床位以上超过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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