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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
浅谈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摘 要】重视和加强建筑市场信用建设,是建筑市场法制建设的辅助和补充,是有效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手段。本文主要介绍了如何加强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 【关键词】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 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与完善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必须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下面从几个方面阐述对建筑市场的信用制度建设的认识: 1 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的目标。 在目前阶段的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目标为:建立一个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择优选择交易对象的平台,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使失信者难以生存发展,守信者赢得竞争优势;促使企业和从业人员不断强化信用意识,自觉维护自身的信用形象;政府掌握整个建筑市场的信用状况,为科学合理的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维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做好建筑行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2 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基本原则。 2.1 统一规划。在住建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我国建筑市场信用制度的建设工作,避免分散管理、重复建设。要进行全面、科学的规划,制定统一的建设方案,各地方和行业协会步调一致,共同建设。 2.2 分步实施。由于制度变迁伴随着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要求社会全体对每一项制度安排作出一致性协议几乎是不可能的,特别在条件不太成熟,采取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的情况下,改革具有波及效应和风险性。因此,建筑市场信用制度的实施应选择信用建设开展较早的省、市进行试点,以积累经验、总结教训,然后有计划、分步骤地在全国建筑行业全面展开。 2.3 政府先导,市场运作。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安排与创新宜采用“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模式,政府是信用制度的倡导者和推动者,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应坚持政府先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2.4 协调配套,功能齐全。由于制度安排和创新需要付出时间、努力及成本,选择一种制度意味着放弃与之相关的另一种制度,因此,除了要保证每一项制度创新的效率外,还要注意制度之间的配套协调问题,使得建筑市场信用制度成为一个功能齐全、协调配套的有机系统。 3 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的主体及职责分析。 3.1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国家建设部、各省、市、自治区的建设厅(委、局)等。其主要职责为:推动建筑市场信用制度的建立;制定和完善建筑市场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等;建立政府政务公共披露系统;积极推动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作好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清出工作,并进行备案和监管。 行业协会包括建筑业协会、勘察设计协会、装饰协会、监理协会和造价咨询协会等,各协会要积极参与信用制度的建设,协助政府采集信用信息、参与信用评价,建立行业内部协调机制和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的信息平台。 3.2 建筑市场的主体: 建筑市场行为主体包括业主、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商、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机构以及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评标专家等与建筑市场有关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这些行为主体既是被征信人,又可以是信用工具和信用信息的使用人。其主要职责为:为政府或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信用信息;加强自身的信用教育,诚实守信,提高信用水平;建立企业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和信用管理制度;利用信用工具和信息进行信用交易。 3.3 信用服务的机构: 信用服务机构(包括征信产品生产类机构和咨询服务类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首先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客观、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 3.3.1 征信产品生产类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各种渠道采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服务信息系统,保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可靠,为各方主体提供便捷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3.3.2 咨询服务类信用服务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咨询服务,借助于信用工具拓展市场主体的信用交易。 3.4 相关信用信息提供机构: 建筑市场相关信用信息提供机构是指除被征信人之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的各类机构,主要包括:银行、工商、税务、财政、审计、司法、公安等机构。这些机构本身不属于建筑市场,但拥有建筑市场行为主体相关的信用记录,有责任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征信机构提供被征信人真实有效的信用信息。 4 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的措施分析: 4.1 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法规。根据我国建筑市场目前的具体情况,建议在国家信用法规的覆盖下,根据行业特点和需要,建立建筑市场的信用管理法规,为规范市场行为,建立良好信用关系和减少信用风险提供法律支持。 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是一个长期过程,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建设法规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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