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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耕地须从提高农民种田积极性着手
保护耕地须从提高农民种田积极性着手耕地对粮食安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作用和地位不可取代。为此,我国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笔者认为,要实现耕地保护目标,不仅要实施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计划等保护措施,还要运用经济手段提高种植业收益,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种植业收益低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种田积极性,也影响着农民保护耕地的主观能动性 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是,由于农产品价格低迷,生产成本偏高,种田比较效益低下,导致农民种田积极性不高,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弃耕撂荒现象十分突出,保护耕地自然也就不积极。 自1985年起,化肥、农药等农资的供应逐步市场化,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迅速上涨。虽然1997年开始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下,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出现下跌,但和1985年相比仍增长200%。1990年~1997年是中国粮食生产成本迅速上升的阶段,小麦、玉米、水稻每亩生产成本从110.29元、111.52元和145.03元分别提高到了301.98元、312.84元和377.33元。1998年开始,在国家的干预下,上述3种粮食作物的生产成本开始下降,但降幅较缓,2001年小麦、玉米、水稻的生产成本分别是1990年的2.3倍、2.4倍和2.2倍。 1990年~1995年,中国粮食生产的每亩净收益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但从1995年到2000年,粮食生产的每亩净收益则总体上不断下降。1990年年小麦每亩净收益为45.28元,1995年为173.65元,年均增长率38%。从1995年开始连续5年下滑,到2000年跌到近10年来的最低点,仅为18.51元。水稻和玉米的净收益变化轨迹与小麦基本相同。根据农业统计数据,中国粮食作物生产中,水稻每亩净收益水平最高,每亩212.5元;玉米次之,每亩127.7元;小麦最低,每亩仅为77.84元。 笔者2006年春对天津静海县的调查表明,在不包括人工投入的情况下,每亩小麦的净收益为180.4元;玉米净收益每亩为305元;收益水平最高的棉花也只有每亩856.6元。然而棉花属于高投入种植业,每亩总成本,特别是人工成本投入远高于粮食。如果将人工费用计算在内,小麦每亩的净收益为27元;玉米净收益每亩为110元;棉花净收益每亩也仅仅为474元。 种植业(尤其是种粮)的效益低下,在影响农民种田积极性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间接导致农民对耕地保护工作的漠视。实际上,农民对于征地的抵制,并不一定意味着他愿意当农民种田,主观上并不完全是保护耕地,而主要是为了保护土地产权。如果法律容许农民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相信农民也会一哄而起搞房地产开发。 基本农田保护区农民的耕地开发权应适当给予补偿 新中国成立以来,城乡二元体制下形成了社会地位不同的“农民”与“工人”两个阶层。长期以来,农民依然延续着自给自足的传统生活方式,而工人享受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生活与养老保险保障。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被征地农民被安置在工厂,由农民变为工人,这不仅是职业的转变,更重要的是身份的转变,可以享受到农民所享受不到的福利,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因此,当年许多农民争着“农转非”。 实行市场经济之后,尽管失地农民的非农就业安置困难,但从改善眼前生活水平上说,农民并不反对征地,因为农业生产很难使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许多农民实际上打心眼里盼着自己的土地被征用,以便从辛苦的农业劳动中解脱出来,获取各种形式的征地补偿,进而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流转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增值效应。限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等同于剥夺了农民的农地开发权。所谓土地开发权是指对土地在利用上进行再开发的权利,包括在空间向纵深开发、变更土地用途等。土地开发权在流转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价值,开发权的所有者可获得可观的收益。 农地的这种开发权究竟是应该归国家所有还是农民自身所有,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毫无疑问,由于限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使农民失去了获得土地增值收益的机会,或者说,继续耕种土地,增加了机会成本。另一方面,划为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民和划入“农转非”区域的农民,在身份上或在生活水平上,也出现巨大差异。因此,对于划入耕地或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民,应该给予开发权补偿。至于补偿额,应该随着国家经济的逐步强大,逐步提高。 给予耕地保护区农民土地开发权补偿,可以根据区位分不同档次确定开发权补偿额。越接近城市补偿额越高,越远离城市补偿额越低。因为过分强调开发权,无限提高征地补偿额,给国家的发展带来太高的成本,可能会拖延国家发展国民经济、逐步建立社会福利制度、提高农民生活的步伐。其次,过高的补偿额还会引发以往被征地农民的“攀比”与“找后账”,造成社会不稳定,甚至造成新的食利阶层,形成新的不公。 耕地具有外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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