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利 得: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3.pdfVIP

海 利 得: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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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0年4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定期 报告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 加大对定期报告信息 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 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以及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 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五)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 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 相关制度,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定期报告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 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 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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