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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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发行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致: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 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在中国境内 发行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事项(以下简称“本期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 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 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发行人保证如实提供 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 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保证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是真 实的,有关文件的影印件与其原件一致;保证不向本所律师作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若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 断,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我们对有关证据进行了 全面的审查。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我们依赖于 1 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仅就与发行人本期发行有关的 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发行的合 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 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市场开发经营有限 公司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自 行引用或按中国人民银行、交易商协会有关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 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有关《募 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期发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成立于2003 年7 月2 日,成立时名称为 “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市场开 发投资有限公司”,2006 年5 月名称变更为 “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市场开发建设有 限公司”,2007 年6 月名称变更为 “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2013 年 12 月名称变更为 “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其系由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原名称为“绍兴县国有资产投 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 独资)。发行人现持有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30621000002393 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创意大厦21 楼,法定代表人 为毛东敏,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贰亿元,经营范围为“轻 纺城市场和相关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投资开发;房地产开发;中国轻纺城市场 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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