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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校外宝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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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校外宝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校外宝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上海校外宝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校外宝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校外宝”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校外宝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及《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和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了《关于上海校外宝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书》”),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查反馈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 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校外宝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挂牌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公司 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最终经本 所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四、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律师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实,本所律师采取 其他必要的合理手段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查询、征询有权机 构意见并取得相关证明、向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谈话记录等。并依据实际需 要,要求公司或相关人员出具书面承诺。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公司办公现场访 谈的人员,本所律师考虑采取视频访谈或其他可靠形式完成访谈工作,并要求被 访谈人员在视频中或通过公证、其他律师见证等可信方式签署相关谈话记录及其 他文件。必要时,本所律师将要求公司或被访谈人员聘请当地中介机构出具法律 意见书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中相关定义、简称如未特别说明,与《法律意见书》保 持一致。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校外宝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九、本补充法律意见是本所律师针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查反馈意 见所要求本所律师核查或补充披露的内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校外宝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补充法律意见正文 一、反馈问题1.1:公司有机构投资者。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1)公司引 入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依据; (2)公司与投资者签署的协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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