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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与空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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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天与空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天与空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 0200004 号 致:上海天与空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其申请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顾问。 本所于2016 年9 月19 日出具了《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天与空广告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 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现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下发的《关于上海天与空广告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所 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天与空广告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1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天与空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天与空股份已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所必 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 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 不可分割的部分。本所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中的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 律意见(一)》。 4.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中的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5.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仅供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6.本《补充法律意见(一)》由王雨微律师、朱樑律师共同签署,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703-1704 室。本所经办律师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 意见如下: 2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天与空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问题一:公司有机构投资者。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1)公司引入机构投 资者的定价依据;(2 )公司与投资者签署的协议情况。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机 构投资者取得公司股权的价格、方式,进一步核查公司引入机构投资者是否与 公司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投资安排。 回复: (一)核查过程及分析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阅公司设立及历次 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相关决议、营业执照等文件;(2 ) 查阅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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