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15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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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 Mao PRC Lawyers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13F, Hong Kong New World Tower, No. 300 Huaihai Zhong Rd, Shanghai, 200021,P.R.C. 中国上海淮海中路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 层邮编:200021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2015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志强律师、李俊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行人“2015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 (以下简称“本期中期票据”或“本期中票”)发行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成立于2007 年,是一家组织形式为合伙制的法律服务专业机构,主要 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发行与上市、银行与金融、外商直接投资、收购与 兼并和知识产权等。本所已于2007 年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 “交易商协会”)进行注册,并具有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本所李志强律师持有 《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101199010806137)且已通过年度考核;本所李俊 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1101200910378458)且已通过年度考核。 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 2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 引》”)等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接受发行人委托后,制定了书面工作计划,并依照该计划开展工作。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事宜进行了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 范围包括发行人本部及发行人重要子公司。 在前述调查工作过程中,本所得到了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向本所提供 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合 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发行人向本所律师提供的 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事宜,多次与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发 行的主承销商、审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人员进行协调以及磋商。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 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期中 期票据发行的合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生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本期中期票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 3 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期中期票据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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