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pdfVIP

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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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6)沪锦律非(证)字57 号 致: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指派律师李明文和曹 宗盛(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参与公司申请股票到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工作,并已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16 年9 月28 日,本所收到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现本所律师就 反馈意见提出的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 称“《业务规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就公司本 次挂牌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 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 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 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 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并且其原件是真实的。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律师承诺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 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完善和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 与法律意见书一并理解和使用,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应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准,法律意见书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 十、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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