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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 - 外语教育网
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学位〔1988〕12号)(以下暂称“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1991〕11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为保证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的规范开展和授予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本科高等教育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培养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上述毕业生,可在本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或就近向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二、学位申请条件和时限
1.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表现。
2.在学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平均成绩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均达到良好。
3.需参加并通过全省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学位外语考试”)。无学士学位授予权院校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和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还应参加并通过有关受理院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毕业考试成绩不得代替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
4.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必须在毕业后三个月内向本校或就近向有关高等学校提出授予相应学士学位申请。受理学校审核通过后,必须在申请者毕业后一年以内向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提交学位信息备案审核(学位年报),逾期申请学位或提交备案信息的,均不予受理。对于毕业生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包括外语水平要求)者,不得补授学士学位。
三、学位外语考试
1.考试组织
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学位外语考试相应政策制定、考试大纲和合格标准确定等管理工作,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考试总分为100分/予以公布。
7.合格分数线确定
省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考试成绩的分布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当年合格分数线,并在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网站予以公布。
8.合格证书查询与打印
省学位办根据确定的合格分数线,在省学位办网站/xwb/公布并提供《黑龙江省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的查询与打印。
9.免试条件及办理程序
已获得硕士学位及以上,或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学士学位及以上,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毕业时获得学士学位者,可不参加学位外语考试。
办理免试手续如下:
(1)申请免试人员需填写《黑龙江省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免试资格审查表》,提供有关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学位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
(2)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免试人员提供的学位证书原件及相关学位认证报告,汇总并填报免试人员名单及数据库,收集有关佐证材料于每年7月1日前报送省学位办。
(3)省学位办审核同意后,将免试人员的合格证书予以网上公布,供免试人员查询和打印。公布方式同学位外语考试第8条。
四、学位授予程序
1.被申请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并提供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及全部课程成绩、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黑龙江省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等档案材料和学位申请者就读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等。
2.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对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学位申请者名单进行审定,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学位证书发放及信息管理
1.审定通过的学位申请者由受理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相应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实行备案制度。证书加盖学位授予单位公章(钢印)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印章(手写体蓝印),日期为校(院)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时间。
2.学位获得者信息实行年度审核和注册备案制度,省学位办负责对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学位获得者信息进行资格和形式审核,信息审核有问题的将打回高校予以确认和处理,审核通过的学位授予信息将通过学位年报系统报送国家予以注册备案。
3.若发现学位申请者和获得者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由学位授予单位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或撤消已获得的学位资格并报省学位办备案。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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