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放量推估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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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放量推估方法

一、排放量推估方法 1.1船舶排放量推估 船舶排放量推估區分為遠洋船舶與港勤船舶。民國 102 年船舶 排 放係數表增定2010 年之後出廠船舶主引擎及輔助引擎之係數值;增訂 船舶在港外錨泊及港內移泊時之推估方式;主引擎最低負載修訂為 2% ; 以及因應實際調查有低硫燃油切換情形而增列低硫燃油的校正係數。 1.1.1遠洋船舶推估方法 依據《國家教育研究院雙語詞彙、學術名詞暨辭書資訊網》 將其歸類為造船工程及海事學術名詞,中文翻譯名亦為「遠洋船 [53] 舶」。根據 CARB的定義 ,只要符合以下之一的條件,即屬於遠 洋船舶(Ocean Going Vessel, OGV ): (1) 船舶總長度 (Length Overall, LOA)達到 400呎( 122 公尺) 或以上 (2) 船舶重量達 10,000總噸 (Gross Tonnage, GT)或以上 (3) 船舶使用船用柴油引擎,且各汽缸排氣量達到 30L或以 上。 本計畫主要針對各港口20 海浬範圍內的遠洋船舶進行研究, 20 海浬範圍依交通部所屬各國際商港管轄地區劃分圖各港座標為 圓心,以 20浬為半徑畫圓,即為各港 20浬範圍。各港座標為圓 心座標如下: (a) 基隆港:25∘09’26.5’’N, 121∘44’22.5’’E 。 (b) 臺北港: 25∘09’62’’N, 121∘21’07.71’’E 。 (c) 臺中港: 24∘17’40.3’’N, 120∘29’27.3’’E 。 (d) 高雄港: 22∘37’01’’N, 120∘15’25’’E 。 (e) 花蓮港:23∘59’11’’N, 121∘37’35’’E 。 1-1 遠洋船舶排放量推估方法參考美國 Puget Sound Maritime Air Emission Inventory ,2006 及 Port of Los Angeles Inventory of Air Emission-2007報告,港區遠洋船舶排放量估算的基本公式為 : E = Energy × EF × FCF (1.1) 其中,E :指引擎的排放量(此處單位為公克,統計時轉換為公噸) 。 Energy :指所需要的能量,以kW·h 表示。 EF :排放係數,以g/kW·h 表示。 FCF :燃料校正係數。 其中能量需求項與各港口的實際運作有相當大的關聯性,它可以 由以下公式計算 : Energy = MCR × LF × Act (1.2) 其中,MCR :指最大引擎動力,以 kW 表示。 LF :指負載係數,無單位。 Act :指活動量,以小時數表示。 如前一節所述,船舶的主引擎與輔助引擎的活動方式與運作時機 並不相同,因此在推估方法的資料取得與計算方式亦有所不同。以下 分別就主引擎與輔助引擎的推估方法進一步說明。 1.主引擎排放量估算方法 遠洋船舶主引擎排放量推估流程圖如圖 1.1所示。 1-2 船舶註冊 計畫調查 科技文獻 港區相關 引水資料 資料 資料 資料 機構資料 距離 (浬 ) 船速 節( ) 動力 (kW) 負載 活動 (hrs) 航程或停留時間 能量 (kW-hrs) 排放係數 燃料校正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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