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嘉义大学暑期开班授课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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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嘉义大学暑期开班授课实施办法

國立嘉義大學暑期開班授課實施辦法 91年3月12日教務會議通過 91年5月6日教育部高(二)字第函核備 92年10月7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5月16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0月14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0月14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10月25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嘉義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為增加課程安排彈性,提供學生學習機會, 並加強學生課業輔導,強化學習效果,特依據本校學則第十二條規定, 訂定「國立嘉義大學暑期開班授課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本校暑期開班授課 (以下簡稱暑期課程),於每學年度暑期舉辦,至多 辦理兩期;每期上課至少6週,每一學分至少授課18小時,但實驗(習) 課程每 一學分須至少授課36小時。行事曆、開課、排課、選課及繳費有 關規定另訂,並於開班前由教務處公告之 。 第三條 暑期課程分為以下兩類: 一、第一類:於當學年度曾開授之課程,以補救教學為原則。 二、第二類:於當學年度未曾開授之課程,因於學期中聘請教師有困難 情形或因課程屬性適合於暑期開授,經開課單位課程委員會審查通 過之課程。 暑期課程原則上由各學系、中心或教務處通識教育組開課,惟第一類課程 因特殊情形得由學生專案申請,且經開課單位覓得合適教師後亦得開班。 第四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參加修習暑期課程 : 一、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者。 二、因轉學、轉系須補修學分者。 三、因修讀輔系、雙主修或學分學程須補修學分者。 四、應屆畢業生因缺修學分須補足學分始得畢業者。 五、學期中停修者。 六、研究生補修大學部基礎課程者。 七、 其他特殊情形經系所主管同意者。 第五條 學生休學、已符合畢業資格或已達退學標準者 ,皆不得修習暑期課程 。 第六條 暑期課程得接受他校學生選課,但須經其原肄業學校之同意;本校學生 經申請同意亦得至他校參加暑期課程,惟以本校暑期未開設之課程 為原 則 。 第七條 學生參加暑期課程每學年以12學分為限。 第八條 暑期課程開課之最低人數如下: 一、第一類課程:修課人數至少滿15人方可開班,繳費人數不足15人則 停開該課程。但如該門科目登記人數為 5人以上含( )~14人以下,修 課學生願補足 15人之學分費並經簽准核可後方可開授。 二、第二類課程:修課人數須達本校各學制開課人數門檻,人數不足者 不開課。若有特殊情況,須專案簽准同意後,始得開課。 第九條 暑期課程收費標準如下: 一、第一類課程:除特殊科目另有規定外,校內外學生悉比照本校各學 制學分費收費標準辦理,但學時數大於學分數之課程,應依照學時 數計算學分費。 二、第二類課程:以不收費為原則,但學士班延修生、研究生、進修學 制學生及外校學生仍須依規定繳費。 第十條 學生暑期課程之成績考核及缺曠課處理,悉依本校學則之相關規定辦 理。 第十一條 學生於暑期所修科目成績考查規定如下: 一、第一類課程:學生之選課及成績不與任何學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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