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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税收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

煤炭企业税收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近三年来,我们在对优化煤炭企业运营的外部政策环境的调研过程中发现,煤炭企业反应最为强烈的问题,除了铁路建设基金、电煤价格之外,还有税收问题。为此,在有关部门、企业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对“煤炭企业税收存在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通过调研,初步弄清了煤炭企业税收存在的问题,形成了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一、煤炭企业税收存在的问题 1、税负水平大幅增加 从新中国成立到1993年,国家对煤炭企业一直实行“少税种、低税率”的税收政策。税种一般只有流转税和产品税;综合税率为5.58%(按含税收入计),或5.74%(按不含税收入计)。 1994年,国家实行工商税制改革。改革后的税制共安排有23个税种,其中21个与煤炭企业有关。除此之外,在已开征资源税的情况下,又增加了资源补偿费和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由原按流转税额1.5%征收,分二次提到3%,并从2000年起,又征收1%的地方教育费附加;1999年,国家分二次停止征收国有资产投资调节税。 在21个应税税种中,变化最大的是产品税改为增值税。税制改革前,产品税税率为3%,改为增值税后,税率一开始定为17%。原煤炭部认为税制安排不当,于1994年1月27日向财政部递交了紧急报告。为此,国务院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并形成国阅字[1994]71号文件,于1994年4月9日下发。文件指出了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是既要建立新的增值税机制,又要照顾煤炭行业的实际困难,不增加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税负水平,保持1993年3.35%的税负。鉴于此,决定将煤炭企业增值税率由原定17%降至13%的最低税率,并对实行新税制多增收的17.1亿元税金,采取亏损补贴方式返还煤炭企业。1995年、1998年中央财政在原返还17.1亿元税金的基础上,又两次各10亿元增加了煤炭企业亏损补贴。这样,煤炭企业一边纳税,一边享受政府补贴,直至今日。 统计分析和抽样调查研究结果表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税负水平相对1994年税制改革前有大幅提高。通过对规模以上煤炭企业税负资料分析,改制11年来,国家平均每年比改制前多征收5.12%,抵减中央补贴后,累计多交562.93亿元之多(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2004年比1993年,在原煤产量、工业总产值、销售总收入分别提高31.80%、458.89%和381.22%的情况下,抵扣财政补贴后实际交纳税金提高969.84%,实际税率提高150.75%。 再以2004年为例,全国规模以上煤炭企业上交增值税296.23亿元,占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上交增值税的4.6%,实际税负达到8.12%,比1993年增加了4.8个百分点;91户大型煤炭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8.24%,比1993年增加了4.9个百分点,多交增值税、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达135亿元。 通过对山西、内蒙、河南等重点产煤省区和重点煤炭企业的抽样调查结果分析,结论也是如此。例如,山西规模以上煤炭企业2004年与1993年相比较,实际税率提高了2.94倍(见表2);西山两公司提高了2.39倍(见表3);鹤煤集团提高了3.67倍(见表4)。 2、中央财政补贴对煤炭企业已失去意义 按国阅字[1994]71号文件精神,自1994年开始至2004年,中央财政通过亏损补贴的方式向煤炭企业退回上交的税金共计358.1亿元。这笔补贴款并不是按全行业平均发放,主要集中使用在原煤炭部属大型国有企业;其他煤炭企业只有交税的义务,并不享有补贴的权利。实际上,大型国有煤炭企业也并不是每年都能得到中央财政补贴款。例如大同煤矿,自实行煤炭企业因税补贴政策以来,仅在1995年和1996年享受过2年每年1.36亿的补贴,以后就再没补过;2004年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相对国阅字[1994]71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多交增值税4.7亿元,中央财政一分也没给退税补贴。另外,中央财政补贴并不是足额发放,比如2001年,中央财政补贴37.1亿元,实际只拨放29.34亿元,其余7.76亿元,用作资源枯竭煤矿关闭破产。煤炭企业普遍反映,国阅字[1994]71号文件所明确的中央财政补贴目前已变成地方财政收入,对煤炭企业已失去意义。 3、税负不公 税负不公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行业间税负不公;二是行业内不同类型企业间的税负不公。 (1)行业间的税负不公。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分析,煤炭工业是目前税负最重的行业之一。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例,1993年,煤炭全行业在22个行业中,税负列为第16位。当年的22个行业的平均税负率为6.10个百分点,煤炭采选业为3.63个百分点:10年后的2003年,煤炭采选业的排序列为第2位,仅次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高出平均税负95.97%。在全国税率降低1.88个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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