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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研究 ·经济 2008年第 5期 台湾农会组织的性质、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探讨 单玉丽 米 以农户为基本单位从事农业生产是世界各国(地区)的普遍形式,由于各国(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的情况各异,如何把组织农户进入大市场的形式也不尽相同。在这方面,台湾的农会经历了百年的演变,成 为当今台湾最具活力的综合性农业合作组织。它既是生产和生活的组织者,又是科学文化的传授者;台湾当 局通过农会把农业政策、科学技术与文化知识灌输到千家万户,把个体农民引进国际市场,纳入经济发展的 轨道 。台湾农会成为沟通当局与农民之间的桥梁,对促进台湾农业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台湾农会所 走过的道路,很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 一 、 台湾农会的历史沿革 (一)日据时期农会组织的缘起 18世纪末,台湾沦为31本殖民地,日本在台湾推行 “工业 日本,农业台湾”的殖民政策,为满足El本工业 发展和人 口增长对农产品的需求,1900年 13本殖民当局在台湾三峡镇成立第一家农会 。其 目的是协助推动 殖民当局的农业政策,增加农业产出,主要业务为肥料配购、作物品种与耕作技术改 良、劳动力调配等[1]。 1908年,台湾 “总督府”颁布 《台湾农会规则》和 《台湾农会规则施行规则》,强行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将乡镇农 会合并为 12个州厅级农会。1937年,台湾 “总督府”公布 “台湾农会令”,1938年首次订定 《台湾农会法》,将 农会法制化,同时成立台湾地区农会 ,使全岛形成地区农会和州、厅农会二级制,下设 农“事小组”。 “农事小 组”具体从事作物生产、农 田基本建设,在作物种植、畜禽饲养以及土壤改良等方面进行互助合作。 根据殖 民当局的规定,凡在组织区域内的耕地、牧场、森林及原野所有者,以及经营农林业者,都必须加 入农会为会员;会员必须交纳会费,一般标准为地租额的7%(后调整为 10%)以内;并责令农会为殖 民当局 征收各种税赋,保管和加工稻谷运往 日本,推销 日本化肥、农药和其它农用物资及生括用品。 这一时期,日本为了在台湾获取最大利益,完全控制了农会 ,并对农会组织进行不断改组。根据当时的 农“会法”,农会 由 “总督”监督 ,由厅长管理,农会会长须听命于厅长,农会主管机关为台湾 “总督府”殖产局农 务课 ;各级农会的正副会长均由各级殖 民当局长官兼任 ,理事 由会长推荐 。农民参加农会是强制性的。 从上述可见,日据时期的台湾农会实质上是 日本殖 民者压迫和剥削台湾农 民的工具,农会完全丧失了维 护 自身利益的农民团体的性质。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看,农会在组织农 民、改进农业技 术、提高农业劳动效率等方面,还是发挥了一定的历史作用。尤其是基层农会组织对于改变农民单干的传统 习惯 ,起到一定作用。这也是二战后台湾农会能够保留和发展的重要原因。 (二)二战后农会组织的发展 1945年 11月 1日,中国政府接收台湾 。1946年 2月,台湾开始 自下而上的农会改组 .首先在全省成立 乡镇农会;3月 12日,以台中市农会为先声开始改组县市农会 ;至4月 14日完成全省县市农会的改组:之 后 ,于4月20日在台北市召开 “台湾省农会第一届代表大会”,会议审核了农会新章程,制定了农会经营方 针,选举产生了全省农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理事长、副理事长等 。至此,农会接收工作基本完成2[1。此后,为 摒弃 日据时期农会的殖民地痕迹 ,台湾当局对农会进行了两次较大的改组。 作者为福建省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 36 · 第一次改组是 1950年代初。主要是根除殖民主义影响,健全组织,恢复农会的 “农民团体”形象,增强农 会 的自主性,促进农会功能从一元化走向多元性。这次改革的政策依据是 1952年公布的 《改进台湾省各级农 会暂行办法》。该 “办法”对会员资格做了规定:只有农业收入 占家庭总收入 50%以上者,才可为正式会员,享 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农业收入不满 50%者为赞助会员,不拥有监事 以外的被选举权 ,从而保持了农会的 “农民性”。改组后农会会员剩下58.9万户,约 占当时农户总数的86.6%。其中有正式会员39.5万户,赞助会 员 19.4万户。这一次改组奠定了战后台湾农会的三级体制。确定了各级农会的组织程序,实行农会人事选举 制 ,明确农会的职能和工作方法,使台湾农会成为一个有宗 旨、体制健全、有一定 自主性、责权分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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