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诉讼救济体系的构建——《就业促进法》第三章“公平就业”的展开.pdfVIP

就业歧视诉讼救济体系的构建——《就业促进法》第三章“公平就业”的展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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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 第23卷 第1期 2008年3月出版 Joumal ofBeijing Federation ofTrade Unions Cadre College 就业歧视诉讼救济体系的构建术 — — 《就业促进法》第三章 “公平就业”的展开 周湖勇棹 (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福建 福州 350300) 摘 要:《就业促进法》对公平就业作出了专章规定,这是很有必要的,但原则性太强,缺乏可操作 性和可诉性,特别是和诉讼机制的衔接问题制约着《促进就业法》和其它法律中对公平就业的实现,这就 需要完善和创新诉讼机制,要建立一个以私益诉讼(包括传统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为基础,以公益诉 讼为补充,以宪法诉讼为后盾的符合中国国情、立体的诉讼体系,为劳动者公平就业提供全方位的、各种 方式相互衔接和补充的立体的有效的保障网络。 关键词:就业促进法;就业歧视;诉讼救济体系 中图分类号:F2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240(2008)O1-0042.04 《就业促进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就业促进法》对人们寄予厚望的反就业歧视作出专 章规定,这是很有必要的。现在的问题是怎样把《就业促进法》中的反就业歧视变为现实。其中,进入司 法程序是关键的一环,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律其它实施环节发挥作用的后盾。《劳动争 议处理法》正在制定和审议中,但只靠《劳动争议处理法》是不行的,因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是整个社会纠 纷解决机制的一部分,只有和整个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相配合、相协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才能发挥其作用, 切不可就劳动争议而讨论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问题。和整个社会诉讼体系的完善和发展相适应,构建一个 就业歧视诉讼救济体系,为就业歧视提供有效的救济。 一 、 对 《就业促进法》关于反就业歧视规定的思考 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是就业促进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 《就业促进法》第j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 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这是对劳动法关于平等就业权利的肯定和重申。第三章用七个条文规定 公平就业,这些其实是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第25条和第26条从义务主体的角度规定政府在公平就业中 的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服务机构对劳动者在就业中进行歧视,第27条至31条规定的是就业歧视的常见 的类型或外延,即性别歧视、民族歧视、疾病歧视、残障歧视、身份歧视(农民工)等,对于比较突出的 学历歧视、户口歧视等出于某种考虑,也没有作出规定。对于就业歧视的内涵,判断原则、标准及其例外 没有作出规定,就是对就业歧视的外延的规定也不周延,劳动法规定四种,现在规定五种,这样规定是必 要的,但由于没有兜底条款,难免会挂一漏万,不像《劳动合同法》对法律责任作出详细的规定,《促进就 业法》没有具体规定;更为严重的是,《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歧视的救济途径只是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 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笼统的规定,具体怎样起诉、以什么依据 起诉、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没有其它法律相配套,就会导致救济渠道不畅通。 无救济就无权利,即使有实体法律的规定,如果没有救济途径,实体的规定也只是流于形式,《劳动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平等就业早已作出规定,但由于没有规定救济途径,很难以此为依据起诉而胜诉 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就好比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缺一不可。我们比较现实的出路就是通过完善救济途径, 收稿日期:2007—10—17 # 怍者简介:周湖勇 (1975一 男,江西人,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学院经法系教师,硕士。 一 42— 周湖勇:就业歧视诉讼救济体系的构建 特别是诉讼途径,用足《就业促进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现有的公平就业的有关规 定,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并随着《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的修改和完善,创新救 济途径,也带动有关反就业歧视法的不断完善,特别为将来《反就业歧视法》的制定提供良好的条件,通 过救济程序的不断完善和创新,带动和促进实体法的不断完善和创新。 二、就业歧视诉讼救济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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