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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创造及价值分配浅析

价值创造及价值分配浅析在学术界,有种观点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形成的理论依据,就是马克思的劳动创造价值的基本原理。其理论逻辑是,谁创造价值谁才有权对新创造出的价值进行分配,即价值分配是以价值创造为依据的。这种观点不仅影响着人们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准确把握,也影响着人们对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实行的分配制度的正确理解。其偏误在于,混淆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不同意义,把劳动创造价值的原理与分配制度形成的原因混为一谈。 一、深化对价值创造的认识 在当今科技迅猛发展、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知识因素日益增强的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应该如何去认识价值创造的惟一源泉――“劳动”呢? 随着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极大提高,创造价值的劳动呈现出日益多样化的形式。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落后,生产社会化程度很低的条件下,人类的生产活动主要是由单个劳动者来完成的,创造价值的劳动也主要表现为劳动者的个体劳动。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整个生产过程要由众多的劳动者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总体劳动者”来完成,因此,创造价值的劳动也就由“总体劳动者”的劳动共同构成。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14章中明确指出:“随着劳动过程本身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继承者即生产劳动者的概念也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劳动者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职能就够了。”凡是参加社会化生产过程的一切成员,不仅是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如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都是生产劳动者。其中,从事科技活动和经营管理的劳动者在“总体劳动者”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同时“总体劳动者”的发展逐渐突破了物质生产领域的局限,把非物质生产领域中的一些部门也纳入了“总体劳动者”的范围,从而使他们的劳动也都具有了创造价值的属性。生产社会化发展的这一趋势,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对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认识也应随之拓展。例如,创造价值的科技劳动不仅包括企业内部的科技劳动,还应包括在全社会范围内进入市场交换的科技劳动;创造价值的管理劳动应包括企业中的管理劳动、行业管理劳动及中介组织者的劳动(因为这属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的组成部分)等等。 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使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日益多样化,从而价值存在形式也呈现多样化。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财富的增长,精神财富也迅速增长,并且在社会财富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高。从人类发展的需要来看,社会的发展程度越高,人们在对物质财富的需求不断增长的同时,对精神财富的需求会以更快的速度增长,人类的劳动也越来越多地投入到精神财富的生产中。因此,无论是在物质生产领域还是在精神生产领域,只要是以市场交换为目的而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劳动都应该纳入创造价值的范畴。例如,生产服务于市场交换的精神产品的劳动就是创造价值的。 在现代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劳动力的要求越来越高,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涉及的内容也越来越多。现在,除了对物质形态商品的需求外,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更多地是靠为劳动者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而得以实现的。这样,为劳动力提供的各种服务性劳动不断增加,其结果是生产和再生产出了符合现代要求的劳动力要素,因而也应将其纳入创造价值的范围。例如,金融、保险、商业、电信等服务劳动也应列入创造价值的服务劳动范围之内。 从社会发展趋势看,人类的劳动分工越来越细,劳动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非物质生产劳动在社会总劳动中的比重不断提高。这是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社会分工日益发达、以及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使社会劳动结构发生变化的具体表现。因此,创造价值的劳动也应该从物质生产劳动向非物质生产劳动拓展。在非物质生产领域中,直接为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劳动、直接为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提供服务的劳动、直接以市场交换为目的的创造精神财富的劳动,这些都应视为能够创造价值的劳动。 二、深化对价值分配及其与价值创造的关系的认识 价值分配理论是研究价值创造出来以后在各个经济主体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因此,研究价值分配问题,实际上要解决的是价值分配的原则是什么,以及确立这一原则的依据是什么。 在确立价值分配原则的问题上,首先要正确把握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的关系。在这一问题上,有些学者把二者直接联系在一起,认为不同的价值分配原则是以不同的价值创造理论为依据的,即把按劳分配与劳动价值论相联系,把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所谓的“要素价值论”相联系。这种把价值分配的原则看作是由价值创造理论决定的观点,在现实中和理论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那么,价值分配的原则是由什么决定的呢?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分配方式和分配原则是由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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