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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酒测机关应践行之正当法律程序

新 聞 放 大 鏡 執行酒測機關應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 編目:行政法 【新聞案例】(註1) 新竹市何姓男子 2012 年 12 月傍晚到台北市訪友,途中與未婚妻大吵,未婚妻 怒而分手離去,何男停在路旁,人到超商,結果他出來遇警,遭疑酒駕違規停車。 何男拒絕酒測,遭警開罰單 6 萬元,吊銷駕照 3 年。 何男提申訴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新竹行政庭法官發現,員警告知何男吊扣 駕照處罰,是錯誤的,影響原告的判斷,因此六萬照罰,但撤銷「吊銷駕照、三年 內不得考領駕照」處份。判決指出,何姓男子去年 12 月間與未婚妻去台北訪友,未 料在途中兩人大吵,未婚妻氣得要求分手,並下車離去,他情緒激動,將車停在路 旁,進入超商,結果出來時台北市交通警察質問「為何違規停車?要開你罰單,順便 酒測。」何男拒絕酒測遭開罰單。何不服,辯稱是在超商喝酒,車是朋友開的,且 警方沒有設置告示或臨檢站,也未要求停車稽查,才提行政訴訟。 行政庭法官調查發現,員警在查證何男身份時,員警有聞到身上散發酒味,要 求是否願意配合酒則,取締方面沒有不法;但在警方蒐證光碟,卻僅告知何男「先 生,拒測罰很重哦,罰六萬哦,會吊扣駕照哦!」沒有正確告知法律效果,導致當 事人產生錯誤判斷,且吊銷駕照處罰重於吊扣,認定員警告知不確實,因此撤銷「吊 銷駕照,三年內不得考領駕照」裁定。 【爭點提示】 1.本案所涉相關法律規定? 2.本案所涉相關重要判解? 3.「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意涵? 4.執行酒測機關應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 高點律師司法官班 .tw/ 北市開封街一段 2 號 8 樓‧02代表號) 1 【案例解析】 一、本案所涉相關法令規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項規定「(第 1 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 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 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 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 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第 4 項) 汽車 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 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 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 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2.第 67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四項 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 1.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 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三、要求駕駛人接受 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 2.第 29 條規定:「(第 1 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 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 述理由,表示異議。(第 2 項)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 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 ,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 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第 3 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 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 政訴訟。」 (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第 2 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駕車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 。」 (四)「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註 2) 」規定:……二、分駐(派出)所流程……作 業內容……三、執行階段……(五)駕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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