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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布信息清单 - 国家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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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城市规划民主决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增强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维护公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的城市规划公示工作,应当遵照本办法;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公示工作,可参照本办法试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公示,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收集反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市规划公示中的公众意见应作为修改、完善和审批、实施城市规划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规划公示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公示工作。 第四条 向社会公告城市规划的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公示 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公示分为审批前公示和审批后公告两个阶段。 第六条 城市规划审批前公示,应印制征求意见表,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满,应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公众意见汇总表应作为规划成果的附件,同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第七条 下列城市规划编制项目应进行批前公示: (一)城镇体系规划; (二)城市总体规划; (三)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四)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五)城市分区规划; (六)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七)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城镇体系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及有关图纸。图纸主要为:城镇体系现状图、城镇体系规划图、区域空间划分与管制图、区域道路交通规划图、区域基础设施规划图、区域社会服务设施规划图等。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及有关图纸。图纸主要为:城市规划区空间利用规划图、中心城区现状图、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图、中心城区道路交通规划图、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图等。 第十条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及有关图纸。图纸主要为:用地现状图,土地使用规划图、建设项目分布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等。 第十一条 城市分区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及有关图纸。图纸主要为:规划分区位置图、分区现状图、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分区建筑容量规划图、道路广场规划图、各项工程管网规划图。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及有关图纸。图纸主要为:文物古迹分布现状图、文物古迹保护规划图、主要历史保护区保护范围及规划控制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等。 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主要内容及有关图纸。图纸主要为:位置图、用地现状图、土地使用规划图、地块划分编号图、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等。 第十四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公示内容:规划说明书主要内容及有关图纸。图纸主要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审批前公示的时间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15天,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1O天。 城市规划具体项目审批前公示时间应计入审批办理时限。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经法定机关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批准后公告时间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长期公告,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公告时间为60天,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公告时间为3O天。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编制公示的方式为:固定的城市规划展示馆公示或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公示等。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公示设施由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章 城市规划实施公示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实施的公示分为审批前公示和批准后公告两个阶段。 第二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进行审批前公示: (一)居住建筑周边的建设项目; (二)城市紫线、蓝线、黄线内的建设项目; (三)重要地段内的建设项目;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需公示的其它项目。 第二十二条 审批前公示的内容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有效土地批件、规划方案说明和有关图纸。必要时需要增加环保、消防、文物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批前公示应设置意见箱,公布联系(监督)电话,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应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形成公示结果,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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