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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高新区地税局纳税人学校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湖南分公司 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文件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般规定 第三部分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部分新政策 第四部分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四)2013年总局下发的二个重要所得税管理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文件 (五)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13〕44号】 (六)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9号】 (七)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长地税发〔2014〕15号 长地税发〔2014〕15号.DOC 长地税发〔2014〕15号文件主要内容: 一、规范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做好年度申报数据的审核工作 (一)审核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规范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收入成本确认的审核 (三)加强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四)加强对亏损弥补的审核 (五)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审核 (六)加强实收资本金额、股东(股本)结构等所有者权益项目变动的审核 (七)加强汇总纳税企业年度申报的审核 (八)加强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审核 三、加强鉴证报告审核,发挥好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 四、落实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关于汇算清缴对象 长地税发〔2014〕1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无论是查账征收企业还是定期定率征收企业,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关于汇算清缴对象 长地税发〔2014〕1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总机构在我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应按照总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在我市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市内跨区、县(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责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关于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期限及申报资料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长地税发〔2014〕1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1.申报期限。 纳税人2013年汇算清缴应于2014年5月31日之前完成,并报送相关的涉税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应按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2.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纸质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会计报告; (3)如委托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2.申报资料。 (4)如涉及特殊重组的,重组双方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重组书面协议或法院裁决书等能证明其符合特殊重组规定条件的书面资料; (5)如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并按国税发〔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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