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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促进我县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幼儿园。第三条:民办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各方面和谐发展。第四条:民办幼儿园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审批第五条:实行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制度。未经登记发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六条:机关各部门和昌黎县域内个人举办幼儿园,由县教育局审批发证。第七条:幼儿园按下列程序审批。(一)申请筹设阶段(筹设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1、举办单位或个人提交书面申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幼儿园拟冠名称、举办者、办园地址、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经费情况等;2、教育局通过初步审核,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对申请材料齐备、基本办园条件达到要求的,签署同意筹设意见,向申办者提供《幼儿园办学申报表》;基本办园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同意,并及时通知申办者。(二)申请正式设立阶段1、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向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材料;2、教育局在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对办园资格进行实地审查。3、同意正式设立幼儿园的,由县教育局颁发《昌黎县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不同意正式设立的应及时通知申办者,并说明理由。第八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向教育局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报告中须注明办园规模、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幼儿人数最大限额、园舍面积、建筑面积、户外活动场地面积等;(二)幼儿园办学申报表;(三)办园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资格证明、接受专业培训证明;(四)教师、保育员的学历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院颁发的体检合格证;(五)县卫生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明;(六)消防部门签署的消防合格证明;(七)园舍修建、改建或租用的,必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幼儿园用房安全证明;(八)办园场地的权证或租用合同,办园场地平面图。第九条:举办单位或个人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应到县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还应到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第十条:幼儿园的更名、停办、搬迁,均须到教育局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第十二条:幼儿园园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修建,做到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园舍要求牢固安全、宽敞明亮、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不得利用破旧房屋、破旧厂房、居民住宅举办幼儿园。第十三条:幼儿园应设有活动室(教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办公室、保健室、隔离室、儿童厕所、盥洗室和厨房等用房。活动室和寝室要求光线充足、干燥通风,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厨房有消毒柜等卫生设施。第十四条:幼儿园应设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人均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并配有大型室外活动玩具至少1件,中型活动玩具每班1件以上,小型活动玩具人均2件以上。第十五条: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玩具架、水杯架、图书柜和盥洗卫生用具;配备必要的风琴或电子琴、录音机、投影仪等教学设施;还应配备适量的玩教具,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符合安全、卫生、适合对幼儿教育的要求,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配备幼儿读物人均不少于5册。第十六条:幼儿园的房屋及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园门进出口道路畅通,配备消防器材,消除用电、用火等各种设施中的不安全隐患。第四章幼儿园工作人员第十七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热爱幼教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外,还要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幼师及以上的学历,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二)幼儿园教师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外,应取得幼师、幼职及以上学历。(三)幼儿园兼职保健教师、炊事员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外,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四)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学历,掌握一定的保育知识。第十八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第五章招生、编班第十九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小班人数控制在25人以内,中班人数控制在30人以内,大班人数控制在35人以内。幼儿园应就近招生,不提倡幼儿园使用接送车接送幼儿。第二十条:幼儿入园前需到指定卫生保健部门进行体检,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园应坚持定期体检制度。幼儿每年定期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称体重一次。第六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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