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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内部审核处理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0-12-20 【效力属性】?已修正 【正 文】 内部审核处理准则 第 1 条? 政府及其所属机关 (以下简称各机关) 内部审核之实施,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准则之规定。 第 2 条? 各机关制定或修订会计制度时,应参照本准则之规定及各机关之组织职掌,订入其会计制度。各主管机关对所属机关实施内部审核应加强监督。 第 3 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核,指经由收支之控制、现金及其他财物处理程序之审核、会计事务之处理及工作绩效之查核,以协助各机关发挥内部控制之功能。 各机关实施内部审核,应由会计人员执行之。但涉及非会计专业规定、实质或技术事项,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办理。 第 4 条? 内部审核之范围如下: 一财务审核:谓计划、预算之执行与控制之审核,包括预算审核、收支审核及会计审核。 二财物审核:谓现金及其他财物之处理程序之审核,包括现金审核、采购及处分财物审核。 三工作审核:谓计算工作负荷或工作成果每单位所费成本之审核。 前项第一款、第二款预算审核、收支审核、会计审核、现金审核、采购及处分财物审核之定义如下: 一预算审核:业务计划及预算之执行与控制之审核。 二收支审核:有关各项业务收支数字之勾稽与查核。 三会计审核:凭证、报表、簿籍及有关会计事务处理程序之审核。 四现金审核:现金、票据与证券等处理手续及保管情形之查核。 五采购及处分财物审核:工程之定作、财物之买受、定制、承租、劳务之委任或雇佣等 (以下简称采购) 程序及处分财物程序之审核。 第 5 条? 各机关内部审核之实施,兼采书面审核与定期或不定期实地抽查方式,并按下列原则分层负责,划分办理之范围: 一各机关本身之报表、凭证及簿籍,由各机关会计单位指定审核人员负责审核,并接受上级主管机关派员抽查。 二各机关内部单位凭证帐表之复核及现金、票据、证券与其他财物之查核,由各机关会计单位或指定办理会计人员负责。 三各机关所辖各分支机关经管现金、票据、证券及其他财物之查核,由各机关会计单位负责。 第 6 条? 各机关会计人员为行使内部审核职权,向本机关所属各单位查阅簿籍、凭证暨其他文件或检查现金、财物时,各该负责人不得隐匿或拒绝,遇有疑问,并应为详实之答复。 会计人员行使前项职权,遇有必要时,得报经该机关长官之核准,封锁各有关簿籍、凭证或其他文件,并得提取其一部或全部。 第 7 条? 各机关会计人员执行内部审核事项,应依照有关法令办理,非因违法失职或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 8 条? 各机关执行内部审核人员,对于执行任务之有关法令、规章、制度、程序及其他资料,应事先详细研阅。 各机关执行内部审核人员,得依业务需要,拟定内部审核计划,报请机关长官核定后,据以执行。 第 9 条? 各机关会计单位为供内部审核之参考,应搜集下列各项有关资料: 一组织与职掌。 二人力配备。 三计划目标。 四程序与方法。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 10 条? 执行内部审核人员对于完成审核程序之帐表、凭证,均应赋予日期戳记并予签名或盖章证明。检查现金、票据、证券应将检查日期、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及负责检查人员姓名等项逐项登记,并签名或盖章证明。 第 11 条? 执行内部审核人员,如发现特殊情况或提出重要改进建议,均应以书面报告行之,送经主办会计人员报请机关长官核定后办理。 第 12 条? 内部审核之有关资料及报告等应建立档案分类编号妥慎管理,留备上级机关或审计机关查核之参考。 第 13 条? 各机关会计人员审核施政 (工作) 计划、业务计划及预算之执行与控制,应注意下列各项: 一施政 (工作) 计划、业务计划之实施进度与费用之动支是否保持适当之配合。 二各项收入及支出,有否按期与预算收支相比较,差异在百分之十以上者,计划主管单位有否分析其原因并采适当措施。 三资本支出实际进度与预算是否经常注意按下列各项分别比较: (一) 采购进度是否与预定计划及预算进度相符。 (二) 采购款项之支付是否与采购契约所订相符。 (三) 计划之已完成部分其实际效益是否与预期效益相符。如有不合,计画主管单位有否分析检讨其原因,并谋改进办法。 (四) 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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