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学(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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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学(三)

物权法学 Property Law ;第四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者其保证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当一定条件具备时,债权人支配和取得该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对象的他物权。 (二)特征: 1、价值性; 2、附随性(从属性 ); 3、不可分性; 担保债权于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得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虽经分割,担保物权不受影响,仍在分割后之各物上存在。 4、追及性与物上代位性:担保物因灭失、毁损而受有赔偿金者,该赔偿金成为担保物之替代物; 5、期待性或附条件性; 6、优先受偿性。;(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1、设立目的不同: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是实体物权;担保物权则是一种价值权。 3、独立性不同: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担保物权为从属物权。 4、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用益物权的取得与实现无时间间隔;而担保物权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才可行使变价受偿权(换价权)。 5、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用益物权的行使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则可不必对物进行有形的支配,而以无形支配为满足。 6、物上代位性不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标的物灭失,用益物权均将确定地、终局性地归于消灭。 ;二、担保物权的种类 1、以发生原因为标准: 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意定)担保物权。 2、依担保物权标的的不同: 不动产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 3、以其主要效力为标准: 留置性担保物权和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4、以担保的公示方法: 登记担保物权和占有担保物权。 5、以担保形态是否为民法典明文规定为标准: 典型担保物权和非典型担保物权。 6、以构造形态的不同为标准: 定限性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性担保物权。…… 7、我国的担保物权种类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三、担保物权的适用 (一)?担保物权的设立 1、??定担保物权的设定,要有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担保物权的书面约定。 2、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生效。 3、担保人对担保财产享有合法处分权。 4、担保物权的设立需依法公示。 (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1、主债权 2、利息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 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三)担保物权的消灭 1、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 2、因担保物权因实现而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的前提条件: (1)被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届期未履行债务,致被担保的债权未获清偿。 (3)担保物权的实现,以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为条件。 3、因担保物的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而消灭 4、因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而消灭 5、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四)担保物权的法律适用 《物权法》与《担保法》的效力问题 1、《立法法》第83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2、 《立法法》第85条第1款:“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四、担保物权的社会作用 1、担保物权是最佳的债权担保制度; 2、担保物权促进资本和物资的融通; 3、担保物权能够促进物的充分利用。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二)特征: 1、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订立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 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 3、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占有。 4、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 ;5、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属性: (1)从属性 (2)不可分性 ? ①抵押物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不影响抵押权。 ? ②抵押权不因抵押财产的灭失、价值的减低而失去完整性,抵押财产之剩余价值仍应担保被担保的全部债务。 ? ③被担保的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被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 ④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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