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频调速装置认证规则.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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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频调速装置认证规则

CQM21-3824-01-2013 变频调速装置认证规则 本认证规则版权归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 司的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法律要求除外)。 关于产品认证更多信息,请登录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网站,或与以下地址联系: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33 号 邮编:100048 电话:010 网址: E-mail :pct@ 0 前言 本规则由方圆标志认证集团发布,发布日期为:2013 年8 月15 日。 2015 年4 月24 日第一次修订,修改的内容为:格式调整 1 认证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风机、泵类负载变频调速节电装置的节能认证。适用于660V 及以下电压,50Hz 三相交流 电源供电,电动机额定功率 315kW 及以下的风机、泵类负载变频调速节电装置的节能认证,适用产品范围 见认证单元。 该装置应具有以下功能: 1) 频率范围设定功能。 2) 以下一项或多项监控功能: a)工业现场总线的网络接口。 b)网络监视功能。 c)网络控制功能。 d)网络预警功能。 3) 保护功能: a)负载电流超过设定值,应能自动限制或切断输出电流。 b)输出短路,应能自动切断输出电源。 c)输入缺相,应能自动切断输出电源。 d)输入欠压(低于额定电压的80%),应能自动切断输出电源。 e)输入过压(高于额定电压的115%),应能自动切断输出电源。 2 认证依据标准及认证模式 2.1 依据标准 GB/T 12668.2-2002 《调速电气传动系统第2 部分:一般要求 低压交流变频电气传动系统额定值的规定》 GB/Z 17625.6-2003《电磁兼容限值 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值》 2.2 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到期复评。 一般情况下送样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在工厂检查时实施抽样。 1 CQM21-3824-01-2013 3.1 认证申请与受理 按照认证单元委托认证,不同认证委托人、不同产品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场地)的产品作为不同 的认证单元委托认证。 3.1.1 认证单元的划分 相同的供电电压、相同的适配负载类型,不同额定容量的产品为一个系列,每个系列为一个认证单元。 同一制造商、同一系列产品,生产场地不同时,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但对不同生产厂(场所)生 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只做一次产品检验。 3.1.2 申请认证所需文件资料 (1) 认证申请书 除填写《认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外,还应按申请书中要求提供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 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有),产品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如有),质量管理体系文 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如有)等资料。 (2 ) 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申请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原材料清单,认证单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及认证 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格相关检验报告。 3.1.3 认证受理 认证机构收到委托人认证申请资料,对基本符合要求的,向委托人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认 证合同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通知委托人及时补充或修改;无法提供有效的资料的,认证机构不 受理认证委托。 3.2 产品检验 3.2.1 送样 认证认证委托人在收到认证机构的送样通知单后,应在 15 天内将样品送至认证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 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产品应为设计定型并批量生产的产品或按产品型号送样。样品应与申请产品在同 一生产线生产,型号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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