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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解读.PDF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解读
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现就
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以下 称 《规定》)是根据
《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对我部立法工作的立项、起草、审核、审议、公布、备案、解
释和废止等全过程所作的程序性规定,是对我部立法行为的规
范,也是我部开展立法工作的依据。 《规定》最初是 1992 年
发布的,2006 年根据出台的 《立法法》及配套法规作 了全面
修订,对规范交通运输立法活动、提高交通运输立法质量、建
立健全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发挥 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十年来交
通运输行业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化,大部制进程的推进,尤其是
《立法法》的修订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立法提出了一系列新
要求,交通运输立法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与新问题,需要相
应补充和完善立法程序,理顺工作机制,通过完备的工作环节
和立法机制,把住立法质量关。因此,对 《规定》进行修订十
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 《规定》包括总则,立项,起草,审核,审议与
公布,备案、修订、解释和废止,附则等共七章 59 条,主要
内容包括:
(一 )强化建立健全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 系的总体要求。
1
从建设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的高度,增加了“交通运输
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建设工作,提出综合交通运输法
规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内容。同时,丰富了交通运输法规的内
涵,将其界定为 “调整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事项”
的法律送审稿、行政法规送审稿和规章。并将名称由《交通法
规制定程序规定》修改为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二 )科 学界定应 制定交通运输法规的事项。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哪些范畴需要立法,哪些事情应当立
法存在着模糊认识,存在着该通过规章等立法渠道解决的事项
以文件形式发布以及拟通过规章规范的事项超 出了规章立法
权限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修订中特别明确了应当制定交通
运输法规的事项范围,即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
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反复适用的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制度”,
同时进一步细化了不属于交通运输法规立项范围的事项。
(三 )深入贯彻科 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 。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新修订的《立法法》要求,本
次修订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细化了相关制度。
一是注重发挥我部总师对立法的指导作用,规定交通运输法规
涉及重大技术、安全、规划方面管理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当根
据职责的关联性,主动听取我部总工程师、安全总监、总规划
师的意见。二是进一步强化了征求意见机制。在原有的起草单
位对涉及公民切身利益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
外,进一步要求我部法制工作部门和部管国家局对新制定和全
面修订的规章,除国务院法制办同意等特殊情形外,均应在中
2
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
见。增加了就重要法律问题和行政管理重大问题,通过我部法
律专家咨询工作机制,征求法律专家和行政管理专家意见的内
容。三是强化了对立法的评估论证。在立项环节规定 了可以根
据需要组织开展立法立项论证;在起草环节,规定 了涉及建立
或者调整重大制度的应当开展专项研究或者专题论证;对于部
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草案,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对于可能引
发社会稳定风险的草案,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四是完
善了相关内容。增加了交通运输规章的内容涉及国务院两个以
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涉及
其他部门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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