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概论1(冯启明)探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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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相关 法律 我国政府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 标准化法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和与安全生产直接有关的其他行政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法规 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 有关安全生产的行业标准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而依法制定的规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而依法制定的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政府规章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矿山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再次作出强调规定,并要求“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这对于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再欠新帐,促进安全生产有重要意义。 6、安全设备的管理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对其中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等作了明确规定。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7、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危险源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这对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转变有重要作用。 8、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不在同一建筑物的规定 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立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近几年,广东、福建沿海地区频繁发生由于将车间、仓库、宿舍“三合一”,引起火灾造成群伤群亡事故。针对这些事故,并考虑到许多企业实际上是个小社会的现状,不仅是集体宿舍,还有其他员工,法律作出了这条具体规定。 8、爆破吊装作业和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为认真汲取沪东“7.17”龙门吊倒塌等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 9、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10、承包租赁中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场所、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 近年来以包代管、层层转包,包而不管的现象普遍存在。《安全生产法》这样明确规定有特殊意义。 针对目前工伤社会保险覆盖面还不够广,私营业主逃避责任,把包袱丢给当地政府的问题,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九条) 1、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③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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