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压力管道日常维护与定期检查规则-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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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压力管道日常维护与定期检查规则-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 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 XXXX-XXXX 公用压力管道日常维护与定期检查规则 Regulation of routine maintenance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 for public pressure pipeline 征求意见稿 2010- XX- XX发布 2010 - XX-XX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5 使用单位管理要求 3 6 一般规定 4 7 日常维护 4 8 定期检查 6 9 其它要求 7 前言 本标准5.1、5.2、5.3、5.4、5.5、5.6、5.7、5.8、5.9、5.10、5.11、6.1、6.9、6.10、6.11、6.12、6.13、7.2.1、7.2.3、7.2.6、7.3.1、7.3.3、7.3.6、8.1.2、8.1.3、8.2.3、8.2.4、8.3.4、8.3.5、8.4.3、8.4.4、8.5.4、8.5.6、8.6.3、8.6.4、8.7.1、8.8.1是强制性条款,其它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是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编制“公用管道运行维护与检查规则”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公用压力管道安全检查工作,促进燃气、热力管道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而编制的。 本标准参照国家现行燃气、热力管道运行标准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种设备检验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公用压力管道日常维护与定期检查规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用压力管道日常维护与定期检查的总则、使用单位管理要求、一般规定、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和其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公用压力管道: 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 属于《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规定范围内的公用压力管道,既在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燃气管道热力管道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CJJ 28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33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34 城市热力管网设计规范 CJJ 51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T 88 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 CJJ 95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压力管道pressure pipeline 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l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公用压力管道public pressure pipeline 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指公用范围内指公用范围内maintenance 为保障公用压力管道及有关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user of public pressure pipeline 指设施管理运行维护 名称 设计压力(MPa) 1 高压燃气管道 A 2.5<P≤4.0 B 1.6<P≤2.5 2 次高压燃气管道 A 0.8<P≤1.6 B 0.4<P≤0.8 3 中压燃气管道 0.1≤P≤0.4 使用单位管理要求 公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公用压力管道的有关技术规程、标准,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接受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公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公用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公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公用压力管道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公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30日内,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有关要求进行登记。 公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建立公用管道技术档案,并确保技术档案的完整有效。技术档案应保存至压力管道报废且办理注销使用登记手续后。 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公用压力管道的建设安装竣工资料; 公用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和定期检查记录; 公用压力管道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公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与有关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公用压力管道运行故障、事故和抢修记录。 公用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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