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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制度
香港的法官制度;知识链接一:香港的法院组织;知识链接二: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一)香港的法官组成 1、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审判庭(5人) 首席法官1名;常任法官3名;1名非常任法官或普通法适用地区法官。 ☆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3人) 首席法官1名、常任法官2名;或3名非常任法官。 ☆规则委员会(11人) 首席法官1名;常任法官2名;司法常务官1人;大律师2名;律师2名;律政司司长或律政人员1名;其他人员2名。 ☆司法常务官:负责“内庭”工作(人数不特定) ;2、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首席法官1人;法官(08年25人)、特为法官、暂委法官不特定。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 首席法官1人;上诉法院法官数名(08年10人)。 ☆规则委员会(法定人数5人即可,9人)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1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所委任高等法官2人;司法常务官1人;大律师2人;律师2人;律政司长或律政人员1人。 ☆司法常务官 司法常务官1人;高级副司法常务官、副司法常务官、助理司法常务官数人。;3、区域法院: ☆区域法院法官:≥2名法官组成。 ☆ 裁判委员:法官;可邀请不超过2名具有特别资格的裁 判委员协助。 ☆规则委员会:高等法院首席法官1人;3名区域法官;律 师1名;司法常务官1名; 司法常务官。 ☆司法常务官:数人。 4、裁判法院:总裁判官;主任裁判官;常任裁判官;特委裁判官;暂委裁判官。 ☆各审裁处:审裁官;暂委审裁官。 08年:总裁判官1名;主任裁判官6名;裁判官62人;暂委裁判官11人。;数据统计(截止于2011年8月19日) (1)终审法院: 首席法官、常任法官3名、非常任法官19名。 (2)高等法院: 首席法官、司法常务官2人 ①上诉庭法官:9人 ②原讼庭常任法官27人、原讼庭特委法官9人 (3)区域法院: 首席区域法官、常任法官33人 (4)裁判法院: 总裁判官、主任裁判官8人、常任裁判官56人、特委裁判官6人 ;思考:非常任法官在香港存在的价值;1、终审法院 (1)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资??? 1)身份资格:外国无居留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35岁以上。 2)专业资格:终审法院常任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原讼法庭法官;在香港以大律师或律师身份执业最少10年的大律师。 ☆大律师: 律师:;(2)终审法院常任法官资格 1)身份资格:35岁以上。 2)专业资格: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原讼法庭法官;在香港以大律师或律师身份执业最少10年的大律师。 (3)终审法院的非常任法官 1)非常任香港法官:已退休的法官或大律师担任。 已退休的——高等法院法官、终审法院首席或常任法官。 现职或已退休的——上诉法庭法官 在香港以大律师或律师身份执业最少10年的大律师。 2)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非常任法官:主要来自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普通法适用地区。 属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民事或刑事司法管辖权不设限的法院的现职或已退休法官;通常居于香港以外的地方;从未在香港担任过法官一职。;2、高等法院;3、区域法院 (1)身份资格:无特别限制。 (2)专业资格: ①在香港或其他任何普通法适用地区的任何在民事或刑事方面具有无限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有资格执业,并执业的大???师、律师或讼辩人; ②按照《高等法院条例》第37条委任的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高等法院高级副司法常务官、高等法院助理副司法常务官。 ;③按照《区域法院条例》第14条委任的(副)司法常务官、助理司法常务官。 《区域法院条例》第14条: ④按照《裁判官条例》委任的常任裁判官,按照《死因裁判官条例》委任的死因裁判官,按照《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委任的审裁官,以及按照《劳资审裁处条例》委任的审裁官; ⑤《律政人员条例》第2条所界定的律政人员。 《律政人员条例》第2条: ⑥按照相关法律委任的法律援助署署长、 破产管理署署长、知识产权署 署长以及各署的高级官员和高级律师或律师。;4、裁判法院 (1)常任裁判官:在香港或其他任何普通法适用地区的任何在民事或刑事方面具有无限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有资格执业,并执业的大律师、律师或讼辩人;并且在不少于5年的期间内是: A、在香港任何法院执业为大律师、律师或讼辩人; B、律政人员; C、按相关法律委任的法律援助署署长、破产管理署署长、知识产权署署长以及各署的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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