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7月内控标准规范修正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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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7月内控标准规范修正对照表

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控制制度修訂對照表(承銷業務)(101年度修正) 編號 作業項目 修 訂 後 內 容 修 訂 前 內 容 修訂說明 CA-15110 CA-15110 CA-15112 CA-15300 公開收購作業 公開收購作業 詢價圈購作業 自行認購有價證券作業 一、作業程序 (一)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除有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二)公開收購人於公開收購開始日前應檢具申報書及相關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及公告。 (三)公開收購人應委任綜合證券商、銀行、信託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負責接受應賣人有價證券之交存、公開收購說明書之交付及公開收購價款之收付等事宜。 二、控制重點 (一)公開收購人是否檢具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及公告。 (二)應委任綜合證券商、銀行、信託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辦理相關事宜。 作業程序: (六)辦理初次上市、上櫃前承銷案件暨臺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案件之詢價圈購作業得建立預詢機制,並留下紀錄,該紀錄應以書面方式保留一年,並以電子媒體方式保留三年備查。 一、作業程序: (五)主辦初次發行台灣存託憑證承銷作業,於掛牌日起十個交易日(含)內,公司應依券商公會「承銷商辦理外國發行人初次來台參與發行台灣存託憑證市場供求調節機制」規定辦理,並應於掛牌日起第十三個營業日向券商公會申報執行調節機制結果。 二、控制重點: (一) 出售自行認購之有價證券是否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及「證券承銷商取得包銷有價證券出售辦法」辦理。 (二) 是否確實依規定執行台灣存託憑證調節機制,並是否於掛牌日起第十三個營業日向券商公會申報。 法令規章: (五)券商公會100年7月21日中證商電字第1000001418號函 一、作業程序 (一)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二)公開收購人於公開收購前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三)公開收購人應委任公司、銀行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負責接受應賣人有價證券之交存、公開收購說明書之交付及公開收購價款之收付等事宜。 二、控制重點 (一)收購人應檢齊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二)應委任公司、銀行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辦理相關事宜。 一、作業程序: (六)辦理初次上市、上櫃前承銷案件之詢價圈購作業得建立預詢機制,並留下紀錄,該紀錄應以書面方式保留一年,並以電子媒體方式保留三年備查。 一、作業程序: (新增) 二、控制重點: 出售自行認購之有價證券是否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及「證券承銷商取得包銷有價證券出售辦法」辦理。 (新增) (新增) 依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修正。 依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修正。 依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修正。 依據作業程序(二)修訂 依據作業程序(三)修訂 依據100年7月21日券商公會公告「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22條之2規定修正。 依據100年7月21日券商公會公告修正「承銷商辦理外國發行人初次來台參與發行台灣存託憑證市場供求調節機制」規定增訂。 增訂條次 依據作業程序(五)增訂 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修訂對照表(承銷業務)(101年度修正) 編號 作業項目 修 訂 後 內 容 修 訂 前 內 容 修訂說明 AA-15300 自行認購有價證券作業之稽核。 目的: 自行認購有價證券作業是否依規定辦理。 (四)是否確實依規定執行台灣存託憑證調節機制,並是否於掛牌日起第十三個營業日向券商公會申報。 法令規章: (四)券商公會100年7月21日中證商電字第1000001418號函 (新增) (新增) 依據100年7月21日券商公會公告修正「承銷商辦理外國發行人初次來台參與發行台灣存託憑證市場供求調節機制」規定增訂。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業務及收入循環:承銷 自行認購有價證券作業查核明細表 項 目 查 核 程 序 查核結果 底稿索引 是 否 不適用 自行認購有價證券作業 是否於承銷期間內為自己取得所包銷或代銷之有價證券。 因承銷取得之有價證券,是否有與自行買賣部分併計超過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限額者。 若有前述超出限額部分,是否於取得後一年內出售。 自行認購及承銷期間後餘額包銷之有價證券,其出售處所是否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及「證券承銷商取得包銷有價證券出售辦法」辦理。 是否確實依規定執行台灣存託憑證調節機制,並是否於掛牌日起第十三個營業日向券商公會申報。 備 註: 稽核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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