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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销售保质期农药如何处理
也谈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农药如何处理作为法制科的一个菜鸟,我只能用四个字来形容自己干工作的状态:“诚惶诚恐”,唯恐一个不小心落得不好的境地,日前遇到一个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农药案件,一时间我自杀的心都有了,说给大家听听。一、我局常规处理方式,违法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并以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罚。存在的问题: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失效”,是指产品失去了本来应当具有的效力、作用。这里讲的“变质”,是指产品内在质量发生了本质性的物理、化学变化,失去了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价值。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失效、变质与超过安全使用期和失效日期的关系。即已经超过安全使用期和失效日期的产品,虽多数是失效、变质的产品,但并不一定全是失效、变质的产品;而尚未超过安全使用期和失效日期的产品,也可能会发生产品变质,应以实际检测结果为依据。 ????失效、变质的产品,由于其功能、效力、作用等皆已丧失或大部分已丧失,已经不具备应有的安全性、适用性等必要的性能,很容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法律规定禁止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者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棘手问题:如果认定为失效,规范性做法应该进行性检验,笔者所在城市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陆路要15个小时,同时检验费用2000元左右,如果鉴定为符合标准,则没戏了。二、参阅孙百昌所著的《基层执法办案精解》2010年4月出版第331页173.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农药如何处理中的解释,主张使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定性,第二款处罚。依照特殊法规定处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为: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第二款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棘手问题:没用过此规定。三、定性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应当检验而未检验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五项所指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全条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棘手问题:拿不准四、应适用《农药管理条例》进行规范。理由是:《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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