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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现代化价值目标浅探
民法现代化价值目标浅探摘 要:我国民法进程中范式认识上的不足影响着我国民法现代化的良性发展。解决民法现代化问题及纠正范式的首要任务之一在于厘清民法的价值目标。民法作为部门法,其核心价值目标应界定为私权自治,探讨民法的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关注私权自治的现代化 Abstract:In our country civil law advancement the model knew the insufficiency is affecting our country civil law modernization benign development. The solution civil law modernization question and correction model’s most important tasks one of lie in define clearly the civil law the value goal. The civil law as the department law, its core value goal should limit for the private power autonomous, the discussion civil law’s modernization is to a great extent is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private power autonomous modernization. 关键词:中国民法现代化范式 民法价值目标 私权自治 Key words:Chinese civil law modernization model civil law value goal private power autonomous 作者简介:程超(1982―),男,重庆人,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教师,硕士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方面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XX年来所做的贡献,可以说成就了一个时代。[4]但随着我们研究的深入,中国民法现代化范式中的各种问题也浮出水面,其中有几个亟待解决悖论:一是西方法律价值的普适性与中国民法发展的独特性;二是法典化与乡土化的中国社会的冲突;三是送法下乡的普法性要求与纠纷解决的非法律化倾向的对决 当下我们的问题已不是“中国民法现代化有没有理论基础,而是我国民法现代化理论所面临的二律悖反:一方面是中国民法现代化最大障碍源于私权理念的缺乏;另一方面是中国现实迫切需要对私权的合理干预”[5]。由此可见,我们关注中国民法现代化的各种问题的关键在于厘清私权自治 二、民法的价值目标学说评析 (一)关于民法价值目标的学说 1、自由说 本学说认为,民法的精神和终极价值在于自由,即“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体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不可干预,即使国家主权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6] 2、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统一说 该学说认为,现代民法的价值目标应为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的统一;现代民法以个人自由为核心价值取向,同时应体现社会正义,实现两者的和谐统一,并以此为中国民法典的指导思想。[7] 3、平等与自由统一说 该学说认为,平等和自由是讨论民法价值问题时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在论证中“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的前提下,应坚持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又有的情况下,不得主张限制民事主体的自由”。[8] (二)确立部门法价值目标的准则及民法价值目标学说评析 1、确立民法的价值目标的准则 (1)必须坚持以最广大公民利益为价值主体的立场 法的价值的复杂性体现之一,即由于主体立场不同产生对法的价值不同认识。[9]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所处的物质环境与精神环境的不同,必然导致对法的价值目标有不同的认识。但立场不同产生的认识差异,并不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对民法价值问题不可能达成任何共识。恰恰相反,最广大公民利益之立场应该是作为该论题的隐含前提所包含其中的 (2)民法之价值目标必须由民法体现,具有该部门法的特征,不能将法的一般价值等同于民法的价值目标。即任何将民法的价值目标归结为一个法理范畴,如正义、秩序等,都是不合适的 (3)必须反映民法的总的价值追求,是对民法精神的整体抽象,而不能将民法的子部门法的价值目标作为民法的价值目标。如《公司法》强调对效益的追求,但不能认为效益是民法的总的价值目标。另外,民法的价值目标应与其他部门法的交叉与协调中,保持自身的部门法个性。如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主要由第三法域(社会法)调整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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