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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会协会视角看如何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 - 昆明市浙江天台商会
* 归并条款(全部协议) 15.全部协议 本合同及其附录和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双方之间此前就该标的进行的所有磋商、谈判以及达成的协议,包括,[?]与[?]于[日期]达成的备忘录][ [?]与[?]于[日期]达成的意向书。 2.1.17 若一个书面合同中载有一项条款表明该合同包含了各方当事人已达成的一致的全部条款,则此前存在的任何陈述或协议不能被用作证据对抗或补充该合同。但是,这些陈述或协议可用于解释该书面合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我国法无明文,但亦应做同样解释。 4. 合同的履行控制 * 合同履行控制的一般要求 尽可能严格依合同约定履行,并如此要求对方。 注意主体的一致性——订立合同的主体应当与履行合同、承担责任的主体保持一致。一方代为履行,代为接受履行的,应办理并保留相关手续。如:付款账户指定函。 对方的履行 —— 及时检验; 我方的履行 —— 保留证据;要求对方及时确认; 根据履行需要 —— 及时的通知、告知、协助; 合同如有变更 —— 应及时办理确认; 对方发生违约时—— 及时主张权利、催告履行;行使抗辩权; 遇有特别事件或重要事实—— 协商解决之同时,保存证据; 必要时解除合同; * 通知与通知条款 如:7.3 各方确认本合同首部[或签署页]所记载的联络信息均为其有效的通知方式。由于一方通信信息错误、变更未及时通知等情形导致通知不到或迟延的,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以邮寄方式发出的,挂号信或快件寄出后三日即视为送达。 可证明的通知方式 由对方签署; 以特快专递(EMS)发出 保留通知的纸质备份文件(并在发出文件中注明); 在邮寄详情单中注明通知内容,并保留详情单; 要求邮局提供回执,并保留回执(包括信封); 对于特别重要的通知,如不能达成前述第1、2种方式的,可以考虑与当地公证机关联系办理公证送达。 * 合同履行及变更的确认 应特别重视合同履行中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 对已经发生的事实(包括已履行的情况)的确认(如已完成的工程量、检验程序等); 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确认(如债务确认); 对双方已经达成的口头协议(包括变更)的确认; 对方的确认是最重要/最有效的证据。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需考虑确认人的代理权限。 催告对方确认的通知本身也是证据。 * 催告与抗辩 对方迟延履行在先义务时,催告履行。 对方在先义务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催告其采取补救措施,或承担责任。 对方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权利主张时,表明立场,申明理由; 对已履行的内容,无充分证据时,催告其确认; 就有关合同履行,需协商确定,或发生争议时,催告对方就有关争议进行协商确定。 * 质量标准 153.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国家规定强制标准的,不得降低。(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2〕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明示的) 3〕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检验期间 157.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158.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 检验期间 质量保证期 索赔期限 当事人对检验期间没有约定,但约定了质量保证期的,不能直接将质量保证期认定为检验期间,而是仍要确定合理的期间,只是合理期间不得超过质量保证期。 超过检验期间将视为交付时标的物无瑕疵,买受人不再享有瑕疵请求权,但如果没有超过质量保证期间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履行承诺的处理义务。 实务中,常见有合同只约定质量保证期,却未约定相应的质量保证义务的具体内容。值得注意。 如果合同约定了检验期间和索赔期间的,原则上应认为索赔期间没 实际意义,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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