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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公有制回归土地市场要素的基本属性蔡继明
打破公有制:回归土地市场要素的基本属性 蔡继明 摘要:既然我国2004 年的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 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什么土地制度只能实行公有制呢?土地的基本属 性是一种生产要素或经济资源,其产权为什么不能按照和资本、劳动、企业家才能等其他生 产要素同一的原则加以配置呢?我国土地制度不断完善,有关土地制度的安排要本着八项原 则,包括:要根据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的划分安排土地所有制结构;在符合土地规划 的前提下,实行同地、同权、同价等。 当前,我国的土地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对于人们普遍期待的新土改,来自 法学界、经济学界、政府、民间的人士都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许多意见,而很多意见之所以 存在着严重的分歧,莫衷一是,是因为意见提出者往往遵循着不同的原则。我认为,为了使 我国土地制度不断完善,有关土地制度的安排(包括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修订), 应该遵循一些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原则,这样,大家的讨论才能有的放矢,才能统一口径, 才能卓有成效,由此形成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才能前后一致。这里,我试提出八项 基本原则供大家讨论,可能很不全面,也可能只是一家之言,希望通过讨论有助于达成共识。 一、要根据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的划分安排土地所有制结构 公益性用地 (包括政府机构用地,如中南海,人民大会堂,村委会等)你可以实行公有 (在城市为国家所有或政府所有,在农村为村民集体所有);非公益性用地,就应该实行非 公有 (在城市,可以是非国有,可以是集体所有,也可以是个人所有;在农村,除了集体之 外就是农户了,应该为农户所有)。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出于公益性需要征收农民集体的 土地,也要符合法定程序并给予合理的补偿,否则不得实施。 1 非公益性用地也可以实行公有。如果我国现行的宪法不改变,城市土地一定要实行国有 制的话,对于非公益性用地,政府必须遵循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市场行为主体的身 份和非国有土地所有者平起平坐,按照市场价格购买。这种购买行为可以叫征购(以区别于 完全属于民间的市场交易)。征购和征收是两回事:征收是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行为,动 用的是行政权利;征购是一种市场行为,对方可以漫天要价,你愿意买就买,不愿意买拉倒, 如果人家不愿意卖,你不能够强买,因为这是非公益性的。 但是,上述征购行为其实是不必要的。为什么呢?如果农地的价格真实反映了农地的机 会成本,政府没有利用任何强权压低价格,政府用真实的市场价格购买来的土地一转手按市 场价格再卖给开发商,这样一买一卖政府什么也没有赚到,岂不是多此一举吗?更何况在现 行的政治体制下,政府官员在买地时可能出高,然后得到卖方回扣,而在卖地时又可能收低 价,然后从买方那边又得到回扣。所以政府插手期间,只能对市场行为造成扭曲,这种方式 不可取。政府征购非公益性用地,仅仅是在现行宪法有关条款尚未修改之前的权宜之计。 我们现在的宪法存在一个矛盾或二律背反:一方面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当然意味着凡是城市化、工业化新增的土地需求,无论是公益性 的还是非公益性的,都必须通过国家的征地行为来满足,必须先变成国有。可是另一方面 《宪法》明确表明,国家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对农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宪法》 的这两个规定显然是矛盾的。 根据上述规定,改革开放30 年来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80%是违法《宪法》的,因为80% 征用的土地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可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说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又是符 合宪法的,因为恰恰是通过这种征地行为保持了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纯洁性。那么既合法又 违法,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如果这个矛盾不解决,单纯缩小公益性征地范围,根本摆脱不了 困境。 所以我认为,要厘清我国现行土地法规的混乱,必须正本清源,从消除宪法中的二律背 反开始,要按照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划分来设定我们国家的土地制度。 二、在符合土地规划的前提下,实行同地、同权、同价 如果根据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界定了土地产权,并严格按照土地规划,那么,无论是农村 的土地还是城市的土地,无论是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无论是私有的还是公有的(包括国家 所有和集体所有),都应该实行同地、同权、同价。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 (包括宅基地,如 果还继续实行集体所有的话),应该和城市的国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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