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皮肤过敏医疗保险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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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皮肤过敏医疗保险条款(2015 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凡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以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初次投保本保险合同,自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15 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之日起, 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使用化妆品、护肤品而导致皮肤出现红肿、发痒、脱皮及过敏性皮炎 等皮肤过敏症状,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为皮肤过敏反应后,保险人按本保险合 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給付被保险人皮肤过敏医疗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出现过敏症的,保险 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已知为过敏体质特征; (三)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在参加本保险合同前已经存在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五)被保险人因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患法定传染病、职业病、性传播疾病及其引起的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 射。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 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 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最长不超过一年,以保险单 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 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 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 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 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 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作 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 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给付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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