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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在侵权行为法中的适用.概要1
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 所谓过错,实际上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某种应受非难的主观状态,此种状态是通过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正当的、违法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过错也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所实施的违背法律和道德、侵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的否定评价和非难。 2、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的意思是,引起事故的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负有法律责任,即使损害无法通过其实施合理注意而予以避免。 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写道,产品责任法的发展经历了两个历史性阶段:第一阶段,大部分州废除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允许消费者直接向生产者索赔,即使他并不是直接从生产者那里购得商品;第二,严格责任逐步取代过失责任。 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的一个主要区别 严格责任和过失责任并非经济上相同的标准。他们一个主要的区别在于执行责任条款的成本。这些成本有两种类型:信息成本和请求成本。换句话说,确定伤害,因果关系和其他一些不涉及被告注意水平,以及一旦侵害人被认为负有责任,货币从侵害人向受害人转移的问题。这些成本在严格责任制下高于过失责任,因为有更多请求权,而且采用应尽注意时不可避免的事故占的比重相差更大。 3、危险责任 危险责任是指“某特定企业物品或装置的所有人在一定条件下,不问其有无过失,对于此特定企业、物品或装置本身所具有的危险性所负担的责任”。 既然危险制造人,在过失责任制下,应会被判定需负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何还要另外设危险责任? 4、惩罚性损害赔偿 惩罚性损害赔偿,在英美法中通常被定义为,当被告的行为是轻率、恶意、欺诈时,判处的超过实际损害的损害赔偿。 大陆法系不采用惩罚性赔偿的原因 在大陆法系看来,无论怎样,惩罚性赔偿金都是不可理解的和不可取的。因为惩罚性赔偿金就其性质而言,实际上就是一种私人罚款,是对民事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它与私人的补偿性质是不相容的;如果允许在私法领域中对民事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就混淆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 三、使社会成本最小化的解决方案---汉德公式 汉德源于美国法官Learned Hand 的一个著名判决。在美利坚合众国诉卡罗尔拖轮公司案中,涉及的事实发生在1947年冬天因战争爆发而繁忙的纽约港。当时,很多驳船用一根泊绳系在几个凸式码头边。被告的一只拖轮被租用将一只驳船拖出港口。由于驳船上没有人,为了松开被拖的驳船,被告拖船的船员就自己动手调整泊绳。由于没有调整好,脱离泊绳的驳船撞上了另一只船,连同货物一起沉入了海底。驳船船主以拖船船主存在过失而导致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拖船船主认为,当拖船的船员在调整泊绳时,驳船的船员不在该船上,因此,驳船的船员作为驳船船主的代理人,具有过失。 汉德公式 法官认为,既然每只船都可能冲出泊位,如果冲出泊位的话,他便构成对周围船只的威胁。船主预防损害发生的责任,在类似的情况下,是三个变量的函数:[1]船只冲出泊位的概率;[2]因此产生的损害;[3]充分预防的成本。用数学的语言可以使这样的概念清晰的表达出来。 如果用P表示概率,用L表示损害,用B表示预防这样的成本,过失责任就取决于B是否小于L乘以P:即BPL。 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水果选洗机案”(1999年台上字2842号民事裁定) 甲向乙购置一农用机械“水果洗选机”使用,甲之子丙,年仅一岁四个月,擅自接近该洗选机,致丙左手手指遭该机器铁链齿盘绞断受伤,丙起诉主张依照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及第八条之规定,乙应对其所受损害负赔偿责任。丙的主张是否有理由? 分析 在本案中,如果受害人的父母可以比选洗机制造者较低的成本,防避受害人的损害,即有上述算式的应用,洗选机制造者不应负赔偿责任。不过,若从比较动态而非现存静态的科技进步的诱因来看,由洗选机制造者负损害赔偿责任,给予其诱因去研发较低成本的房后措施,因而在长期上,也许洗选机制造者才是防治成本较低的一方。 * 法经济学在侵权行为法中的适用 2015级 何嘉男 一、侵权法的基本范畴 1、侵权和侵权行为的概念 “ 侵权”一词来源于拉丁语,意思为“邪恶的”或“不正直的”。侵权行为是指任何一种有过错的行为,这种有过错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个人为此提起民事诉讼。 2、侵权法的功能 传统的侵权法主要以保护物权为对象,随着民事权利不断丰富和发展,侵权法也逐渐从主要保护物权向保护知识产权、人格权等其他绝对权扩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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