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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年月日起施行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总则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GB50229-9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1997-01-01实施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6]429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 制订的《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火力发电厂与变 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施 行。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出 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1 1 11 总 则 1.0.1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 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 3~600MW 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 35~ 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0.3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 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 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 ) 2 ( ) 2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2.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表2.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分类 耐火等级 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或集 丁 二级 中控制室) 吸风机室 丁 二级 除尘构筑物 丁 二级 级烟囱 丁 二级 屋内卸煤装置、翻车机室 丙 二级 碎煤机室、转运站及配煤楼 丙 二级 封闭式运煤栈桥、运煤隧道 丙 二级 干煤棚、解冻室 丙 二级 点火油罐和供、卸油泵房及栈台(柴油、重油、渣油) 丙 二级 油处理室、露天油库 丙 二级 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 戊 二级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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