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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己主义、理性与社会契约
利己主义、理性与社会契约?? 伯纳德1)即便霍布斯不是心理学意义上的利己主义者,他仍然像是欲望的利己主义者,对格特而言,这意味着人在每个行动中都至少是为自身的利益而行动;(2)虽然理性一词有多种解释,霍布斯对理性的理解似乎是以手段通达目的的计算,这些计算设置直接的目标,而理性自身则不设置最终的目的;(3)霍布斯的政治理论最好被理解为一种社会契约理论,因为臣民之间订立契约授权主权者保护他们,授权的结果是臣民将他们的一些权利授予主权者,但是权利的赠与不是市民国家产生的核心要素 利己主义;理性;社会契约;霍布斯B56122A0124-07 四十年来,伯纳德“(霍布斯)在多少问题上是对的”〔1〕印象十分深刻。(我对于霍布斯在多少问题上搞错了感到很失望)①格特争论到:1)霍布斯不是一个心理利己主义者;2)理性是对目标的设置而不仅仅是计算;3)霍布斯不是一个社会契约论者。对于格特新书《霍布斯》中的这些话题我将分三个部分与其进行讨论。虽然我们对以上三点有分歧,但我们还有很多一致的地方,有时这为分歧提供了基础。确实,对于你完全不同意的人,部分的不同意见是不可能的 正如我在其他场合所论证的〔2〕,文本解读本身的性质使得对复杂文本的一致同意变得高度不可能 我并不是说对于文本没有正确的解读。当然会有。Leslie对Al说“把纸和垃圾拿出来”的正确解读是Leslie想要Al把纸和垃圾拿出来。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的复杂文本有正确的解读,不过对于何种解释是正确的人们可能难以达到哪怕是与普遍同意相接近的结论,即便在聪明的富有学识的解读者之间也是这样 有着不同经历、不同衡量证据的方式甚至不同价值观的人们之间有不可调和的分歧。另外,解释通常有很高水平的一致性与和谐,改变其中一部分常常造成严重的不和谐。我的目标之一就是引起对于为什么我们会有分歧的注意 一、心理利己主义 我将从一点共识开始讨论。依格特所见,霍布斯并不信奉心理利己主义,其定义是每个人总是依其自身利益而行动。我同意。但是霍布斯持有稍弱的“欲望利己主义”,即每个人总是因为某物对他来说是(或者,似乎是)好的而采取行动。这两种理论的区别大致相当于某人依据自身的利益而行动和某人被吸引他的事物而行动之间的区别。大多数人都会意识到吃健康食品是他们的利益并依此行动,不过有些人并不是这样。有些人被培根汉堡和大桶的软饮料所吸引,他们是依自己的欲望而行动。后者的口味是非理性的,霍布斯如此评价他们:“人们不能放下一些非理性的口味,他们贪婪地选择眼前(这些好处的严重后果就是附带不可预见的恶)而非将来的好处。”〔3〕在霍布斯口中这似乎是普遍的。在此之前,霍布斯曾写到对于主体而言某行为“看上去是好的,因为这是他所欲求的”。〔4〕我认为这里霍布斯把因果关系弄错了。一个人欲求某物因为它看起来对这个人有益处。在同一段落中,霍布斯暗示一个人总是认为其行为“对其自我保存有利”。〔5〕这在经验中是错的。诸如吃高热食品喝高糖饮料之类的事情,人们知道这些对于他们的自我保存没有好处却经常做。在这些情形中,他们是依据当时主导性的、最强烈的欲望而行动。霍布斯时常敏锐地知晓这个事实。我怀疑霍布斯混淆了人们自我保存的普遍欲望与偶然占据主导的不利自我保存的欲望 当人们欲求长期利益,比如舒适满意的生活,他们组成了国家,因为他们知道依据自然法这是可能的。至少,这是关于人们会做什么的霍布斯式的理性重构 欲望利己主义也可以被描述成这样的观点:每一个行为都是由主体的某种欲望引起的,这或许与格特的不言自明的利己主义(Tautological Egoism)是相同的。〔6〕 格特说不言自明的利己主义没有经验意义。我同意并且要加上这一点:它也没有任何有趣的非经验的意义。这样,为什么霍布斯要宣称此点?如果霍布斯是一个欲望利己主义者,那么他认为他的利己主义的确有经验的和哲学的意义就似乎是合理的。例如,它在霍布斯自然法的定义中就有重要作用。自然法决定了一个人如何保存他的生命,此欲望是最具主导性的,即便一个人偶尔也会依据与此主导性欲望不相容的某种欲望而行动 格特认为霍布斯的不言自明的利己主义被“霍布斯对善的定义弄得更加复杂而含混不清”〔7〕,这是对的;“不论某人的口味或欲望的对象是什么,对他而言就称作善。”〔8〕在他的哲学之外,诸如所有人们欲望的对象从培根汉堡到海洛因都不是善的之类的说法都是对的。格特下结论说霍布斯关于善的观点“有时候把霍布斯自己都搞糊涂了”。〔9〕 我并不认为霍布斯把自己搞糊涂了,他本来就很困惑。他对“善”的定义是其反思的对象且有不止一种表达。在其早期著作《法律要义》中,他写道:“对每个人而言,把那些能使他自己愉悦和高兴的称作善。”〔10〕在晚期著作《论人》中,他写道:“作为欲望之对象的所有事物,既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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