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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的行政审查和诉讼 商专知识产权 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律依据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撤销通用名称 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 撤销通用名称 适用要件: (1)注册商标在其申请注册之时尚不构成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 (2)注册商标在被提出撤销并审理时已构成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通用名称的具体情形: (1)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使用不当,导致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 (2)商标注册后,其他市场主体长期广泛使用该注册商标作为商品通用名称,商标注册人怠于行使商标专用权导致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 撤销通用名称 撤销通用名称 无效 撤销 适用情形 不具备注册合法性 使用不当 制度设立目的 不当注册事后纠正 督促规范使用 主管机关 商标局、商评委 商标局、商评委 所处程序 商标确权程序 商标管理 时间点起算 商标注册申请时 商标实际使用中 效力 自始即不存在 公告之日起终止 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 任何人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案件。 双方当事人案件。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含义——是指一个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内停止使用,且该行为不间断地持续三年以上。 商标使用证据,不要求是连续使用证据;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起算:应当自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 立法意图: A 从商标的基本功能角度看,商标只有被实际使用,才能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 B 从诚实信用的主观意图角度看, 商标注册申请,应是出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需要。 C 从清除权利障碍角度看,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 对使用证据的基本要求:使用证据或证据链能够显示或证明 (1)商标标识, (2)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 (3)使用人为注册人或许可使用人, (4)使用日期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 (6)使用行为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 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 商标使用的方式 A、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B、商标使用在与商品/服务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C、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D、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E、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 商标权为私权,企业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在客观上有多种形式,只要商标所有人有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并且存在实际使用的事实,即使这种使用可能存在某种程度上的瑕疵,只要在市场上在发挥商标的作用,就应当维持注册,不予撤销,否则不符合该撤销制度的立法宗旨。 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 A、商标使用须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视为商标的使用,如社会公益使用、个人消费使用或将商标作为作品展览使用。 不以该商标所使用商品/服务的实际生产、销售或提供为前提,该商标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宣传活动,亦为该商标的使用。(比如某些国外品牌虽然没有正式进入中国,但在杂志等媒体上所作的商业性广告也可视为商标的使用证据)。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 B、商标使用须为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非商业活动中的使用不视为商标法商标的使用如: 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 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工商局注册商标验证登记 注册商标续展注册证明 商标推介广告 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 使用的主体:事后追认的许可 商标的使用不以商标所有人自行使用为限。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商标继受人对该商标的使用,亦视为商标的使用。 关于许可使用,一种观点认为,须事前明示许可,对他人的使用追认为许可使用,而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在此之前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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