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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察制度
上编:中国历代政治制度(史前-1911年)
7.1 监察行政体制
7.1.1 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察行政体制
7.1.2 各级政府部门的监察行政体制
7.1.1 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察行政体制(1)
(一)拾遗补阙的谏诤行政体制
早在尧舜时期就有“谋于四岳”的拾遗补阙制度
历代都有朝会议政、廷议、集议、会议等制度,都对决策起到参考和监督作用
专门的谏诤机构应该是从设立侍中寺为始,晋改侍中寺为门下省,此后,谏诤机构主设在门下省
宋代的谏院是相对独立的部门,但后来取消了谏官对上的谏诤职责,变成单纯对下监察
元代不再另设谏官
明初曾经设置谏院,不久废;由六科给事中承担起谏官的责任,但确立了台谏合一的制度
7.1.1 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察行政体制(2)
(二)监督弹劾的监察行政体制
秦代进一步完善了战国时期出现的御史监察制度
秦汉在中央设御史大夫,掌管监察并担任副丞相
东汉御史中丞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御史台”
魏晋时,御史台完全独立,设在宫中,直接由皇上控制
唐代御史台下分设台、殿、察三院,分管不同事务
元代提高御史台的地位,与中书省、枢密院平行
明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监察官的地位进一步提高;设六科给事中,按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
清代则将六科并入都察院,作用明显降低
7.1.1 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察行政体制(3)
另有一些带有监察职能的部门,并没有被纳入御史监察系统,但都是直接向皇帝负责
君主为了直接掌握情况,经常派遣御史、使者、宦官、亲信等奉旨持节以监督和处理各项事务
7.1.2 各级政府部门的监察行政体制(1)
自秦汉设官,便体现了从中央到地方分别构成按层次监督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皇帝亲自考察三公九卿,三公九卿督察郡县,每一层级别都有监察下属的职责
一般是宰相有责任考核中央各部门及其官吏的政绩,中央各部门又按不同业务分工监督下属和地方
7.1.2 各级政府部门的监察行政体制(2)
监督的方法:听取察报,检查簿册,必要时派员前往督查
在地方政权结构上,也充分反映着有意设置交错监管和制约的关系,这是历代安排地区性行政、军事、监察职官的一贯原则
在中央直控监察体系深入各个部门的情况下,又确立各级政府自下而生的、以长官负责的监察制度,从而保证下情能及时上达并尽快处理,上下结合,构成讯息收集和监察网络
7.2 监察的职能
7.2.1 对上的谏诤
7.2.2 对下的监督弹劾
7.2.3 对左右的牵制监督
7.2.1 对上的诤谏
诤是规劝,诤是直言,诤谏也就是对君主或上司提出规劝性的意见
诤谏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君主没有必须听从诤谏的义务)
诤谏的途径和方式比较多
历代都规定主要文武大臣有诤谏之责,设有专职的谏官,但绝大多数大臣很少诤谏,君主也很少重视
古代诤谏方式:讽谏、顺谏、规谏、致谏、陷谏五种方式,由轻及重
7.2.2 对下的监督弹劾
所谓监督,是指监察督促各级官吏;所谓弹劾,是指检举各级官吏的失职、渎职或其他的违法行为
对下监督弹劾的范围十分广泛,有些朝廷还有意识地赋予监察官以“风闻奏事”的权力,赋予监察人员一定特权,旨在消除各种威胁政权的潜在因素,打击一切可能违反统治意图和异己的言行
7.2.3 对左右的牵制监督
历代一直坚持左右牵制监督的设官原则
在权责规定上,主官的权责规定具体,佐贰官的权责规定则含糊不清
在升进的仕途上,主官迁调比例较大,佐贰官则升进艰难
这种原则常常遭到破坏,正佐相互监督的机制也因此失去效用
7.3 监察的主要方法
7.3.1 检核簿册法
7.3.2 举劾案章法
7.3.3 连坐告密法
7.3.4 遣使巡行法
7.3.5 牵制监督法
7.3.6 密查侦缉法
7.3.7 密奏传呈法
7.3.1 检核簿册法
古代各级政府部门在年终时汇集各种政务情况,制成簿册,逐级呈报审查,上级核对簿书,因此鉴定下级是否完成规定的任务。监察人员也经常到各级政府部门去“督促文书”
缺陷:将宗法意识和官僚政治内容放在重要位置,监察人员易于专门寻找错字和避讳字,使监察流为形式,难以抑制工作中的腐败
7.3.2 举劾案章法
监察人员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朝章礼法的人和事,称之为“案章”;对违法乱纪的人进行弹劾,称之为“举劾”
缺陷:监察人员常是虎头蛇尾,避重就轻;加上有些君主和权贵常常示意监察人员运用举劾权来制造舆论,打击政敌;有些监察人员也利用职权,卷入门户派系之争,乃至诬陷坑害,制造混乱
7.3.3 连坐告密法
连坐告密是商鞅变法以后长期实行的制度,告密的范围十分广泛,与连坐相结合
缺陷:手段残酷,效果短暂,而且必然带来极坏的后果。匿名告密流行,使臣民战栗自危,破坏社会稳定
7.3.4 遣使巡行法
派遣使臣出去,代表君主“巡狩”,对地方实施监察的方法,是由君主直接操作的监察方法,也是监察职能深入全国各地的表现
缺陷:遣吏拥有权力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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