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课件第五章人身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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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第四节 回顾 一、不可争条款 二、年龄误告条款 三、宽限期条款 四、中止复效条款 五、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六、保单贷款条款 第五章第四节 回顾 七、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八、红利任选条款 九、受益人条款 十、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 十一、自杀条款 十二、完整合同条款 第五章人身保险 复习题 1、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2、什么是定期寿险? 3、年金保险有哪些特点? 4、创新寿险“新”在哪些方面? 5、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期限条款”通常是怎么规定的? 6、健康保险的“费用共担条款”通常有哪几种? 7、请说明受益权的主要特点。 8、 “自杀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为什么这样规定?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 责任期限条款 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即责任期限内(一般为90天或180天)造成死亡、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即使当被保险人死亡或被确定为残疾时保险期限已经结束,保险人仍要负责给付保险金。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 1、按照所保风险划分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2、按照实施方式划分 自愿意外伤害保险 强制意外伤害保险 3、按照保险期限划分 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 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二、健康保险 (一)含义 (二)构成要件 (三)费用共担条款 (四)主要种类 (一)健康保险的含义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疾病等所致残疾或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二)健康保险的构成要件 1、? 由于非明显的外来原因造成的; 2、? 由于非先天的原因造成的; 3、? 由于非长存的原因造成的。 (三)健康保险的 费用共担条款 1、? 免赔额条款 保险人只负责超过免赔额的部分 2、? 比例给付条款 对于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均采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方法,如保险人承担80-90%,被保险人承担其余部分。 3、? 给付限额条款 在合同中规定最高保险金额,医疗费用实际支出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 (四)健康保险的主要种类 1、? 医疗费用保险 2、? 疾病给付保险 3、?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4、? 生育保险 第五章第三节 回顾 一、意外伤害保险 (一)含义 (二)构成要件 (三)特点 (四)责任期限条款 (五)种类 第五章第三节 回顾 二、健康保险 (一)含义 (二)构成要件 (三)费用共担条款 (四)主要种类 第五章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 一、不可争条款 二、年龄误告条款 三、宽限期条款 四、中止复效条款 五、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六、保单贷款条款 第五章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 七、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八、红利任选条款 九、受益人条款 十、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 十一、自杀条款 十二、完整合同条款 一、不可争条款 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一、不可争条款 《保险法》53条:“投保人申请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从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在国际上,通常是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等方面适用这一条款,而我国这一条款只适用于年龄方面 二、年龄误告条款 《保险法》53条:“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三、宽限期条款 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为1个月或2个月),在宽限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三、宽限期条款 《保险法》57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如果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中扣除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 四、中止复效条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四、中止复效条款 《保险法》58条:“依照前条(57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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