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除名规则的反思与重构.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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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除名规则的反思与重构.pdf

2016年第3期 天 津 法 学 No.3 总第 127期 TianjinLe列 Science Gener~No.127 · 金融法制 · 股东除名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李红润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法学院,广西 桂林541004) 摘 要:作为一种解决有限责任公司所面临的人合性危机的制度设计,股东除名规则的产生既有因应公司法实践需要 的社会基础,也有来自有限责任公司的团体性、人合性及其自治性的制度支撑。我国现行 公《司法》没有确立股东除名 规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则有所规定。不过,该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股东除名规则存在除名事由单一、除名 程序规则过于原则等问题,导致该规则发布伊始就落后于公司法实践需要并难以操作。为使该司法解释所确立的股东 除名规则得以发挥其固有功能,需要从除名事由的确定和除名程序的设计两方面对其进行重构。 关键词:股东除名;除名事由;除名程序;除名救济;重构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28X(2016)03—0069—06 从经济学上说,公司是股东进行投资的工具。在 要该规则本身比较完备,比如应规定除名行为实施 经营公司过程中,股东之问常常发生纷争。当然,有 程序、对被除名股东的救济程序等内容,否则,该规 些纷争是可以解决的,比如通过表决制度就可以解 则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就成为问题。 决大部分内部纠纷。但是,有些纷争则会严重威胁公 司的经营。此时,为了保障公司得以正常运转,就需 ~ 、 股东除名规则的形成 要设计一种能够排除 “问题股东”的机制。我国现行 《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除名规则,一些学者就 《公司 通常情况下,人们在论及某种法律规则的形成 法》是否应制定该规则展开了争论[1】。当然,这些争论 背景时总是倾向于考察该法律规则的产生是否具有 和我国 公《司法》对股东除名规则的 “缺损”并没有给 某种正当性理由。本文无意于否定这一路径,但在笔 一 些法院践行股东除名规则造成实质性障碍①。但 者看来,与其抽象地研究一种法律规则产生的正当 是,这种各 自为政的做法使得该类判决极不统一,并 性基础,不如从社会生活出发探究该法律规则为什 对司法的威信构成了严峻挑战。针对这一状况,最高 么会产生,以及从其所属领域中探寻其得以产生的 人民法院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 制度环境。 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以下简称法释 (一)为什么需要股东除名规则 2【011】3号)第 l7条第 1款中确立了股东除名规 股东除名规则的生成和演进是 人“类对经济生活 则。然而,对于该规则,学者们大都持批评态度,认为 需要的适应性反应”问。公司就其本质而言是股东开展 该规则 “就其适用范围和除名事由而言,作用十分有 营利活动的工具,其能否实现股东的营利 目标在很大 限”2]【,欠“缺除名程序、除名后果以及被除名股东的 程度上取决于股东之问能否同舟共济。可以说,股东 司法救济的规定”翻。 之间的协力对公司的经营成败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赞同上述学者对我国股东除名规则的批评 这一点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尤为关键。这是因为, 意见,认为作为一种解决公司内部纷争的制度设计, 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特点 “隐含着 该规则应设置与其功能相匹配的除名事由,否则,其 对股东之间人身信任关系的需求”阁,意味着股东通常 意义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失去其应有的功用。同时, 都亲 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当 “问题股东”的 作为一种法律规则,该规则不仅是有限责任公司及 行为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以致严重削 其股东的行为规则,也是法院的裁判规则,这显然需 弱或动摇股东之间据以合作的信任基础时,或者因其 收稿 日期:2016-05—11 作者简介:李红润,男,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公司法和商标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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