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小股东解除大股东的资格的案例
小股东解除大股东的资格的案例 导读:本案又是一起小股东解除大股东资格的典型案例,仔细研读该案,可以从中学习如何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未出资的股东,实际操作中有两种做法: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未出台前,一般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有了更多选择主张权利的途经。 未出资股东表决权排除是股东除名规则适用的基本要件 股东表决权作为股东的一项重要权能,得依法律规定、章程约定等方式予以限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首次对股东除名作出了规定,确定了解除股东资格的基本规则,为公司或其他股东追究未出资股东的责任提供了全新的救济途径。但其关于股东除名的规定比较原则,形式上并未明确未出资股东是否有权行使表决权,容易引发司法实践中的误读。从股东除名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等层面分析,应明确未出资股东表决权排除是股东除名规则适用的基本要件。 【案情简述】 原告:上海某化学纤维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2年8月8日,案外人上海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以往来款的名义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币种同)。同日,上述款项分别以原告、案外人上海乙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名义划入被告验资帐户700万元、300万元。当日,上海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2002年8月13日,被告设立,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依据公司章程,被告的股东为原告(认缴出资额为700万元)、乙公司(认缴出资额为300万元)。2002年8月20日,被告以往来款的名义向原告支付1,000万元。同日,原告以往来款的名义向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此后,原告未向被告另行出资。 被告公司章程载明,股东的出资额须在2002年8月30日之前足额认缴;股东负有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义务,公司注册登记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公司每一年召开一次股东会议,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召集,全体股东参加,讨论决定公司一切重大问题,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013年8、9月间,被告及乙公司多次向原告发函,要求原告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支付拖欠的认缴出资700万元并偿付违约金。原告则回函表示其已实缴出资并经验资确认。 2013年10月1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议通知函》,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题为讨论并表决解除原告的股东资格。 2013年11月5日,被告召开股东会,该次股东会由被告执行董事蔡某某主持。在该次股东会召开过程中,蔡某某表示,由于原告未履行出资义务且涉及其利益,没有表决权。原告的授权代表表示,原告作为大股东,应当有表决权,如果本次没有表决权,将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由于乙公司同意解除原告的股东资格,该次会议形成《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为:“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议于2013年11月5日下午3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股东上海乙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提议召开,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代表两人,实际到会股东代表两人,会议由执行董事蔡某某主持,对会议议题经与会股东讨论、表决,形成如下决议:因上海某化学纤维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多次催缴给予合理期限后,仍拒绝出资,已构成严重违约,决定解除上海某化学纤维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该决议注明:“因会议议题与上海某化学纤维有限公司有利害关系,该公司不参加表决。”此后,原告就该决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的股东为原告和乙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70%、30%。原告于被告成立之初,已将注册资金汇入被告并经验资确认实缴到位,出资义务履行完毕。在系争股东会表决中,被告及乙公司的“到会代表”无理宣称原告没有表决权并拒绝原告表决,坚持作出决议,程序和内容均有瑕疵,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决议。 被告则辩称:1、不能仅凭验资情况确认原告已出资,原告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2、系争股东会的议题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讨论、表决的是原告股东资格问题,原告不应参与表决,且原告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应享有相应的表决权。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判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2013年11月5日形成的《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即系争决议涉及解除原告股东资格的内容,本案系因股东除名行为引发之争议。就股东除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对此,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