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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钢材买卖合同 买受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工程需要,购买乙方钢材,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供料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及范围: ; 工程地点: ; 工程结构及层数: ;钢材用量:约 吨; 供应期:约自 年 月至 年 月。 第二条 乙方需供钢材品类、单价及计划数量,详见下表: 钢材名称 规格型号 等级 单价(元/吨) 计划数量 备注(特定品牌、厂家、其他要求) 备注 除合同明示外,所有钢材均应为合同约定的厂家本厂生产的产品,不接受贴牌(授权生产)产品。 预计数量不作为结算依据,最终依据实际数量结算。 第三条 交货时间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 年 月 日 时前交货; (2)甲方另行通知。甲方应提前2天通知乙方。 第四条 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为本工程施工地点。由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至工程现场并完成吊卸,运费及吊卸费按 元/吨计,由 方承担。甲方应保证车辆进出场地畅通。 第五条 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 5.1 甲乙双方共同依据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及本合同约定,对乙方供应至现场的钢材进行验收,并在乙方的发货单上签字确认。 5.2 盘圆、盘螺过磅,甲方可全部或抽样复测重量:重量误差在正负千分之三内的,取平均值结算,复测费用由甲方承担;误差超过正负千分之三的,双方协商选择第三方的地磅进行二次或多次复测,取复测值(多次复测的,取复测平均值)结算,复测费用由提供的数据偏离复测值(或复测平均值)更大的一方承担。 直条钢筋检尺、量直径(或每米重量),甲方按捆抽样测量,按实测长度和实测直径(每米重量)的抽样平均值结算。未当场拆捆的,在实际拆捆后如发现捆中夹杂短小钢筋,该批次钢筋全部按最小长度及直径(每米重量)结算。证实方法:双方在场的,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测量结果;乙方不在场的,甲方提供过程记录(视频记录或可采信的第三方见证记录)予以证实,或者甲方通知乙方人员到场全程参与拆捆过程,如有第二捆存在类似情况,则可确认。 5.3 钢材尺寸(每米重量)不得低于规范规定的下偏差值,否则甲方有权拒收或退货;也不得高于规范规定的上偏差值,否则按理论重量结算。其他质量指标,执行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 5.4 甲方如有质量异议(包括冒牌、贴牌等)应及时提出,双方在异议提出后三日内共同取样到省级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如涉嫌冒牌、贴牌的,应由乙方联系厂家,双方共同到厂家进行鉴定。如鉴定结论为合格,甲方支付鉴定费用;如鉴定结论为不合格,乙方支付鉴定费用并负责退换。 5.5 乙方应在供货时,向甲方提供与所供钢材相匹配的材质证明、检测报告等技术质量资料。 第六条 结算、发票、付款 6.1 结算方式:每月 日前,乙方根据上月发料单载明的数量之和,以及合同约定的单价,向甲方提交上月供货的结算单,经甲方指定人员初步核实,甲方项目经理最终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 6.2 发票:乙方每次申请付款前,应向甲方提供与当期结算金额一致的税务发票及其银行账户。乙方未提供合法有效发票的,或乙方提交的发票金额与结算单金额不一致的(结算金额以结算单确认为准),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6.3 付款时间及比例: 。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自然灾害、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火灾、爆炸等)所造成的钢材损失,在交货地点完成吊卸前由乙方承担,完成吊卸后由甲方承担;乙方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 8.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比例支付货款的,逾期付款超过一周,则按应付未付货款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付未付比例超过30%且持续 3个月以上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 8.2 乙方未按甲方通知的时间供应符合合同要求的全部货物的,每迟延一天,按 2000 元/天的标准承担迟延供货违约金;甲方工地停工待料产生的费用(机械租赁费、设施料租赁费、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待工工人工资及建设单位罚款)等实际损失高于2000 元/天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乙方迟延供货超过1天(含1天)的次数累计超过3次(含3次),或单次迟延供货超过3天(含3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3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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