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浙江商会苏北留守儿童发展基金章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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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浙江商会苏北留守儿童发展基金章程

江苏省浙江商会苏北留守儿童发展基金章程 2008-08-08 10:01:21 江苏省浙江商会 出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的名称是“江苏省浙江商会苏北留守儿童发展基金”。 第二条 基金属于非公募专项基金,由在苏浙商捐款组成,委托江苏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的宗旨:通过发动在苏浙商捐款资助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开展苏北留守儿童关爱活动,培养和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人才,同时在广大浙商中倡导关注民生、奉献社会的理念,树立“慈善浙商”的品牌。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发起人为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浙江商会。 第五条 本基金的业务运作由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浙江商会共同管理;由江苏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督管理本基金的使用和流向。江苏省青基会在“希望工程助学基金”总名称下,专设“江苏省浙江商会苏北留守儿童发展基金”科目,接受来自在苏浙商专项捐款,实行专账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理事会由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浙江商会共同组成。 第七条 本基金的开户名称为“江苏省浙江商会苏北留守儿童发展基金”,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西路支行。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江苏省文明办、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开展苏北留守儿童学习发展和身心健康方面的公益活动,用于以下五个方面: (一) 设立“江苏浙商?苏北留守儿童自强奖”,奖励品学兼优、自强自立的留守儿童; (二) 设立“江苏浙商?苏北留守儿童关爱奖”,奖励在留守儿童关爱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义工和社会其他人士; (三) 捐助苏北五市“留守儿童托管中心”、“留守儿童辅导站”、“留守儿童寄宿学校”等留守儿童服务机构的相关设施、设备建设; (四) 用于开展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体育活动、学习辅导,举办亲情夏令营、开办亲情热线等公益活动支出; (五) 基金理事会决定的特定项目的资助。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理事会成员由5名理事和1名监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监事1名,人员由两家发起单位和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相关领导、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 本基金的理事、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监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意愿和基金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一条 理事、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分别由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浙江商会、江苏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监事从理事中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理事会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出席理事会议,表决重要事项; (二)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 (三)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四)积极协助理事会开展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本基金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内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监督管理本基金的使用和流向;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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