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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昌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8月) 2010-08-27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八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
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广州毅
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
否属于本制度所称 “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进行认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 “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
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 (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
然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证券法务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
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
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在公告的显要位置进行载明。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
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
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
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三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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