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事诉讼法中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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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诉讼法中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浅议刑事诉讼法中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摘 要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可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也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与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开始接轨并逐步完善,因为在外国刑事诉讼法中警察出庭作证是一种司空见惯的行为,也是其应该承担的一项义务。本文主要通过对证人证言的概念引出警察作证的概念,以及对我国警察作证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评价来提出对于完善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一些想法和意见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警察 出庭作证 证人证言 作者简介:张慧,渤海大学经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硕士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011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也有其重要的价值作用。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警察出庭作证是一件极度普遍的事情,尽管大陆法系国家有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不够完善。但是也早就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应用于刑事诉讼中。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前,在我国的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警察出庭作证的概率非常的小,究其原因可能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方面是我国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不够,没有关于警察出庭作证的规定;另一方面就是警察自身的原因,他们认为作为警察应该享受不同的待遇,也就是所谓的特权。但是,此现象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得以改变。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确定,解决了我国对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还处于缺乏实践的境地,其可以更进一步的丰富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推动司法进步,同时也符合中国法治的要求 一、警察出庭作证的概念 (一)证人证言的定义 根据我国证据理论可以得知,证人证言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是证人证言只能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不能发表意见和评论。其务必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感知的情形、印象中的情形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第二是证人证言不可避免的受到人为的影响。证人所陈述的事实,有的会放大或减少部分说词,要是转述别人的证言,有可能会使本来的证言有所转变;第三是如果发现其所述的证人证言与客观事实不同,则要区分是伪证还是误证 (二)警察作证的含义 警察作证,在理论上是指参与调查办案的警察证人应该以一般的证人身份到法庭作证,就其知道的案件情况接受控辩两边的质证和询查。经过学术界研究,一般认为,警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是指警察在办案的过程中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出席法庭作出相应的陈述。综上,可以得知,警察作证一般是指警察在办案的过程中就其了解和得知的案件情况和搜集的证据向人民法庭作证,以查明案件事实的行为 (三)警察证人和普通证人的区别 1.警察证人作证的职务性: 警察与普通证人相比,由于其是国家的工作人员,所以其必须参与到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这是由其职责所决定的。而普通证人参与到案件中的几率不大,只是一种偶然现象。只有符合证人所具备的条件就可参与到案件审理当中。在整个案件事实的办理过程中,警察作为证人其证言的形成是建立在职业特点、工作经验、业务技能以及固有的警务常识及法律知识积累的基础上的。由此可以得知,警察证人作证具有一定的职务性 2.警察证人作证的事后性: 警察证人与普通证人相比,参与办案的警察一般情况下没有亲自经历案件的发生或者目睹案件的经过,其是在办案的过程中才了解的。基于这一点,很多学者认为,警察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有其不合理之处。很多办案的学者认为,由于警察证人出庭作证一般对案件发生过程不具有直接性,所以,他们无法准确、详细地证实案件的真伪。这类看法笔者认为有其不合理的地方。因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既包括实体法上的案件事实,也包括程序法上的案件事实。而该观点只表明了实体法上的案件事实,忽略了程序法上的案件事实。而程序法上的事实离不开警察的参与,所以,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缺乏警察证人的参与,那么,对案件的完整性以及真实性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3.警察证人作证的专业性: 警察证人与普通证人相比,警察证人在办案的过程中,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做出相应的陈述。该专业性一般是指在程序法上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进行出庭作证。而普通证人仅仅是亲自目击犯罪现场或者对其所知道的犯罪事实作证。所以,警察证人出庭作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4.警察证人作证的倾向性: 警察证人与普通证人相比,在陈述客观事实的过程中,一般都非常的相似,通常情况下都是以其了解的案件事实进行出庭作证,不会倾向于任何一方。但是,警察证人由于其打击犯罪的职责所在,事实上倾向于检察院,这也是很多警察证人作为单位评优的依据之一。因此,警察出庭作证一般都是作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相关陈述以及提出相应的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警察证人在侦查及出庭的过程中受到被害人的家属或者一些媒体舆论方面的影响,造成警察证人一般都是控方的证人,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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