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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解释废止状态下重婚罪的认定
刑事司法解释废止状态下重婚罪的认定 摘 要 虽然最高法院关于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已经废止,但并不意味着“法定婚+事实婚”不构成重婚罪。本文以一则案例为视角展开,从事实婚姻的界定和重婚罪保护的法益、将事实婚姻列入重婚罪的必要性三个方面进行法理分析,并对该解释废止原因本身进行分析,进而认为“法定婚+事实婚”仍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 司法解释 事实婚姻 重婚罪 作者简介:方勖平,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2014级民族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030 一、案情简介 1999年10月19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曾某某登记结婚,并育有子女三人。2014年上半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结识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并对其谎称已离婚。二人同年9月1日在宣恩县晓关乡铜锣坪村三组田某某家中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同年10月,田某某得知被告王某某并没有离婚,但仍以王某某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至今 二、分歧意见 关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定重婚罪。理由是:该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田某某只是举行了婚礼,并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由于我国《婚姻法》不保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也已经废止。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的规定,“结婚”应当解释为男方和女方到民政部门履行婚姻管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未办理法定婚姻登记手续的不能认定为重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重婚罪。理由是:不能片面的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结婚”解释为男方和女方到民政部门履行婚姻管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事实婚姻行为仍然应当按照重婚罪论罪处理。《婚姻法》虽不保护事实婚姻,但这与《刑法》将事实婚姻列入重婚罪打击的范围并不冲突。而且,如果后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罪,那么在当前婚姻登记实行网络化管理的形势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是否存在被虚置的风险,在事实重婚愈演愈烈的今天,刑法又将怎样指引人们的行为 三、法理评析 (一)事实婚姻的界定 重婚,是指两个婚姻的重合。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为重婚。由于我国《婚姻法》不保护事实婚姻,只承认履行过婚姻登记手续的法定婚,因此有部分观点认为,刑法所规定的重婚行为是两个有效的法定婚的重合,认为“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有效解除之前再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才算是重婚”,因此法定婚与事实婚的重合不构成重婚罪。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至少混淆了以下几组法律概念 1.不同法律部门中的“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没有履行法定婚姻管理登记手续时,便长期过着夫妻名义的同居生活或举行过婚礼的世俗仪式,被当地群众所公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事实婚姻的主体既可以是有配偶者,也可以是没有配偶者。民法中倾向于从婚姻具体效力的视角对该事实行为界定,而刑法上是对客观事实存在的一种规定;民法是从婚姻关系是否需要保护的角度对事实婚姻做出规定,而刑法是站在打击惩处犯罪的立场上对事实婚姻加以规范。事实婚姻是否应该受法律保护与是否应该按重婚罪处理需要分别看待,《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并不就当然认为刑法就不能对因事实婚姻的客观存在行为导致对“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破坏而予以处罚。刑法上处罚事实上的重婚行为与民法上对事实上一种婚姻法律效力的不予承认与并不冲突,其实,他们在本质上都对事实婚姻持否定态度。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可以看出二者根本上的一致性:一方起诉单纯要求解除男女双方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时,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这里所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也就是刑法意义上的事实婚姻,婚姻法并非放任不管,而是明令禁止的,这与刑法上持积极打击态度是一致的。所以,在刑法中事实婚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管民法中对他的规定如何,在刑法中只要满足婚姻的实质条件就构成重婚罪 2.婚姻成立与婚姻生效: “婚姻在重婚罪中的含义是指基于婚姻的成立而形成的一种客观的关系”,婚姻生效需要具备所有的生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婚姻关系的成立,只需要男女双方有结合在一起的意愿即可。刑法中的事实婚姻是存在的客观事实,并不要求婚姻的合法有效为必要条件,婚姻成立就可认定为重婚行为,而“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并不影响婚姻的成立,影响的是已成立婚姻的“效力”。然而刑法中对事实婚姻仍然加以规范,这在最高院《关于的批复》中有所表现,这也表明事实婚姻在民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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