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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目录 1?拼音 2?前言 3?1?范围 4?2?规范性引用文件 5?3?诊断原则 6?4?诊断分级 7?5?处理原则 8?6?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9?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1?拼音 GBZ 49—2014 zhí yè xìng zào shēng lóng de zhěn duàn ICS 13.100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 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国卫通〔2014〕14号)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2?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取消了观察对象; ——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 ——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152—1996: ——GBZ 49—2002: ——GBZ 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声所致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4?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T 4854.1?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 第1部分:压耳式耳机纯音基准等效阈声压级 GB/T 7341.1?电声学 测听设备 第1部分:纯音听力计 GB/T 7582?声学 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 GB/T 7583?声学 纯音气导听阈测定 听力保护用 GB/T 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6403 声学 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5?3?诊断原则 根据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出现渐近性听力下降、耳鸣等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6?4?诊断分级 符合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者,根据较好耳语频(500Hz、1000Hz、2000Hz)和高频4000Hz听阈加权值进行诊断和诊断分级: a)?轻度噪声聋:26dB~40dB; b)?中度噪声聋:41dB~55dB; c)?重度噪声聋:≥56dB。 7?5?处理原则 5.1?噪声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 5.2?对噪声敏感者(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纯音听力检查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但噪声作业1年之内,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中任一耳,任一频率听阈≥65dB)应调离噪声作业场所。 5.3?对话障碍者可配戴助听器。 5.4?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 16180处理。 8?6?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 9?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职业暴露于噪声作业引起听力损失的临床特点为早期以高频听力下降为主,可逐渐累及语频,导致感音神经性聋。本标准中的“噪声作业”指工作场所噪声强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作业,即8h等效声级(A计权)≥85dB(见GBZ 2.2)。 A.2 职业性噪声聋的听力评定以纯音听阈测试结果为依据,纯音听阈各频率重复性测试结果阈值偏差应≤10dB,听力损失应符合噪声性听力损伤的特点。为排除暂时性听力阈移的影响,应将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48h后作为测定听力的筛选时间。若筛选测听结果已达噪声聋水平,应进行复查,复查时间定为脱离噪声环境后一周。 A.3?听力计应符合GB/T 7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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