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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与抢夺的界限论文.doc
盗窃与抢夺的界限论文
关键词: 盗窃/抢夺/界限 theft/plunder/difference
内容提要: 从“秘密与公开”角度区分盗窃与抢夺的观点与做法存在诸多缺陷;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采取平和的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盗窃行为既可以具有秘密性,也可以具有公开性;以对物暴力的方式强夺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才构成抢夺罪;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对象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
It makes a good many defects differing theft and plunder according to eone peacefully transfers properties possessed by others to himself or a third party disobeying the . Theft can be secret and public. In contrast, plunder is the behavior that someone forcibly seizure properties closely possessed by someone else in the say of imposing violence on properties eone else and eans violence to the property.
(一)将抢夺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型info/by/zfl(访问日期:2005年9月2日)。
(12)董玉庭:《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info/by/zfl(访问日期:2005年9月2日)。
(13)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512页。
(14)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530页。
(15)德国现行刑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没有认识属于法律的构成要件的情况的,不是故意行为。因为过失而实施的可罚性,不受影响。”由于德国刑法理论现在的通说认为,作为犯罪要素的构成要件,不仅包括客观构成要件,而且包括故意、过失等主观构成要件,但故意的成立只要求认识到属于构成要件的客观情况,而不可能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主观情况;不仅如此,部分客观情况也不需要行为人认识。所以,刑法第16条中的“构成要件”是仅指成立故意所要求认识到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这个意义上的构在要件称为错误构成要件(Irrtumstatbestad)或法律构成要件(gesetalichen Tatbestand)。这个构成要件是从体系构成要件中分离出来的一部分;正是这个意义上的构成要件具有故意规制机能。
(16)参见[日]早稻田司法考试研究室:《刑法总论》,东京早稻田经营出版1990年版,第169页。但是,目的犯中的目的、倾向犯中的内心倾向、表现犯中的心理过程,则不要求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只要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即可。例如,德国、日本刑法规定的伪造货币罪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行使为目的”,但客观上又不要求行为人已经行使了所伪造的货币,因此,“以行使为目的”就是超过构成要件客观要素范围的主观要素,德国学者A. Hegler将它称为超过的内心倾向(Uberschiessende Innentendenz),也称为主观的超过要素。
(17)参见[日]大塚仁:《刑法概说(各论)》,有斐阁1996年第3版,第217页。
(18)俄罗斯刑法理论也存在类似问题。如有的论著指出:“偷窃罪作为一种独立的侵占财产的犯罪,它的客观必要要件是秘密侵占他人财物,这种侵占以犯罪行为不被人觉察、既背着财物的所有权人,又背着其他人的方式加以保证。……要评判侵占他人财物是秘密还是公开的,其客观标准在于所有权人或接受所有权人财产的占有人以及其他人对正在实施的侵占的态度,在于他是否意识到犯罪人正在非法取得他人的,即不属于犯罪人的财物。依据评判侵占手段的客观标准,这里可能存在确定秘密窃取的几种方案。第一种,也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是在完全没有目击者的情况下实施的,例如从没有看守的仓库里偷窃,夜间从商品批发站偷窃,主人不在家时小偷撬锁潜入住宅行窃,等等。第二种偷窃是虽然财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人在场,但趁他人不注意或没有意识到有人在违法侵占的事实时,神不知鬼不觉地背着他们行窃,例如从衣袋、拎包、手提包中行窃等。”盗窃罪的“主观标准是犯罪人自己意欲背着所有与犯罪无关的人采取秘密行动,以及他内心确信使财物脱离其所有权人占有的行为是背着财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人进行并且不为他们觉察的。犯罪人主观上确信所实施的偷窃行为不被他人觉察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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