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业委会是否属民事主体引起的思考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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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业委会是否属民事主体引起的思考论文.doc

  由业委会是否属民事主体引起的思考论文 内容摘要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一些民事诉讼中却因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中无法找到准确的法律地位,最终因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而无法进入诉讼程序。由于这些纠纷涉及面广,人数众多,要求所有业主都参与诉讼的难度大甚至不可能;而且当业主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有部分业主强烈主张诉讼,有部分业主因种种原因不愿意进行诉讼,从而造成住宅小区业主“打官司难”。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以自己名义代替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是长期以来法律界争议的问题。 本文对该问题作了如下思考: 从民事主体的历史发展看..,民事主体一直是一个私法中的概念,并且内涵随历史发展而丰富。而我国现有民事主体的分类和我国民法的本质是不可分离的。由于民法通则其本质上较多的体现了社会主义民法是“公法”而不是“私法”,而最终影响了“民事主体”的类型;同时又因为在法律行为和合同领域,把合法性定为法律行为的本质特性,最终导致“法不赞同即非法”的逻辑关系,与私法“法不禁止即合法”本质相去甚远。在这种逻辑推理下来,业主委员会是不太可能被赋予民事主体地位。 “特定功能是民事主体确立的重要依据”。某种社会组织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是立法者在权衡“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两方案的利益得失之后,实施特定立法政策的结果。因此,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是社会组织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决定性条件,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应赋予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地位。 民事主体制度在特定功能的内在推动下,应该是一个开放的、发展的体系。民法史说明了这一点,建立“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也提出了这一要求。 关键词:私法、民法、民事主体、业主委员会 由业委会是否属民事主体引起的思考 一、民事主体概念形成的历史根源和我国现行民法的继承渊源 业主委员会被判定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如果就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讨论,想必必然有很多理由,脱离开民事主体的历史根源于我国现行民法的继承渊源,,也许根本找不到问题的答案或者说根本没有必要去找答案了。 (一)民事主体是私法中的概念,其种类随历史发展而扩张 在古罗马时代,对于自然人来说,自由民中能够直接行使主体权利的只是家父。因为在当时,只有家族才是基本的社会单元,所有的交易都是以家族作为交易对象的。个人在社会中的作用并不明显,个人实际上被家族所吸收。因此法律只承认以家父为代表的家族为民事主体。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势单力簿的单个自然人在某些方面已难以胜任,必然出现自然人的联合。这种联合的最初方式是合伙。合伙具有集中资金、集中智慧以及合伙成员相互信任等优点,使之稳定地存在数千年,目前仍然是市场中的重要一员。但合伙的最大缺憾是:投资人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确实加大了投资人的风险。另外其对人际关系的过分依赖,不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为了克服这些弱点,划出独立于投资人的单独财产归合伙这一团体所有,并以此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这样,法人出现了。随着法人规模的不断扩大,法人突破其自身的地域限制和业务限制,设立一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可见,历史发展表明,市场主体由自然人单一主体发展到自然人、合伙、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等多元主体。 与之相适应,民法上的民事主体制度也从承认单一主体到承认多元主体。1804年法国民法典,仅有关于自然人的规定;到1896年德国民法典首次承认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但德国民法典不承认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团体的法律地位,将他们称为无权利能力社团,顾名思义,这些社团没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是,二战以后,许多国家的民法承认其他组织具有权利能力,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德国法院也通过法律解释,回避了民法典中不承认其他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规定,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社会生活实际的需求。从原始共同体到个人的历史演变是从“身份到契约”的演变,是对人性的解放和对人性的尊重。原始家庭共同体的存在是以牺牲个人的独立主体资格和独立利益为代价的,它禁锢了个人的自由,..更无所谓个人的平等问题,在根本上有违人性的要求。于是,自罗马法开始的个人主体资格的确认制度逐渐使个人摆脱家庭、氏族等共同体的禁锢与控制,取得了独立的主体资格,获得了地位平等和行为自由,这些变迁在对个人解放的同时,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的价值取向。 所以,讨论民事主体的问题,抛开“民事主体”的历史演变过程,就有可能否定“民事主体”概念形成的本质,从而有可能否定对人性尊重这一价值取向。 (二)我国民法的“公法”性使业委会失去成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基础 “民法是私法而非公法,民法应当体现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私权神圣等私法理念。”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在基本经济制度上,按照前苏联的经验,建立起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民事立法上废弃了旧的法统,转而继受前苏联的民法,因此前苏联的民法及其民法理论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有着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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