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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地征用程序中对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思考.pdf
( 兰州教育 学院学报》 2007 年 第 3 期 我 国 农 地 征 用 程 序 中 对 农 民 利 益 保 护 的 法 律 思 考 · 吕春娟 ( 兰州商学院法学 院,甘 肃 兰州 730020 摘〔 要 1 土地征用作为物权史动的一种特殊 形式,在我 国一 直被 当作 行政手段 配! 土 地 权利 的一 种方法 但这一方法存在若一系列的 负面影响。本文将 重点分析我 国土地征用程序 中 忽视 农民合法权益这一突出问题 ,并就此提 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关键 词」土地 ;征用 :程序 I 中围分类号 了D912 .3 E文献标识码 ] A 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作为土 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土地所有权也相应存在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 类型。土地征用制度是世界各国为发展社会公共事业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土 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 ,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按 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并给农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 家所有。 目前的土地征用程序中 ,忽视农 民合法权益 的行为非常普遍 ,侵害了农 民的切身利 益和民主权利 .极 大地挫伤 了农 民的积极性。 一、各 国( 地 区 }关于土地 征用程序 的规定 各国( 地 区) 关 于土地征用程序规定的环节大致如下 : 第一步,申请。由需用地人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征地 申请。有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征地 申请之前还必须经过一些前置程序,这些前置程序是在土地征用 申请提出前对征用合法性 进行审查的机制。(r] 第二步,核准。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用地人提出的申请文件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是否 批准土地征用的决定。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政府之内设有专门的土地征用委员会,处理土 地征用事务。 第三步,公告与通知。土地征用的申请被批准以后,必须予以公告并通知被征用人。这 一环节对保证土地征收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非常重要。此外,土地征用核准的公告在土 地征用程序 中对土地权利的确定 、需用地人和土地权利人行 为的限制等具有特殊 的效 力。 第四步,执行与完成。在需用地人缴纳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之后,需用地人获得征用土地 [ 收稿 日期] 2007 - 01 一10 [作者简介」吕春娟( 1972 一) ,女,甘南陇西人,兰州商学院法学院讲师,民商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民 商法学的教 学与研 究。 一 3 7 一 的所有权。被征用人在对土地征用及其补偿有异议时,可以采取复议、申诉、诉讼等救济手 段 。 二 、我国土地征用程序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 事设施等建设项 目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在建设项 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 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 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 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 目用地预审报告⋯⋯建设单位持 建设项 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 申请,由市、县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 地方案( 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 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 方案时一并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 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1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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